有關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經函准法務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律字第○九八○○四六八八七號函釋,係就行為人違反應於一定期限內為聲請之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其本質應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地法規定外,餘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1月 27, 2010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