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自96年4月起至97年12月止,固定於每各月第3週之星期三上午10時整,在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廉明樓)2樓簡報室,辦理標售臺灣省第1期南投縣頭前厝、第2期桃園縣富民、第10期臺南縣善化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作業。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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