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聞>為中風父投鉅保 遺產稅跑不了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八十一歲的王姓老翁中風,五名子女想未來少交些遺產稅,花了二千多萬元為老父投保高額的投資型保險,五人為受益人;但法院認定這是脫法行為,保險給付全都得納入遺產中計稅,五人仍須繳稅近四百萬元。全案經判決確定。

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王姓老翁的五名子女替他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屬投資型的保險商品,以他們五人為受益人,保費達二千五百七十五萬元。

九十四年一月,王姓老翁去世,五名子女申報遺產總額二千九百多萬元,但南區國稅局將老翁價值二千四百多萬元的保單計入遺產,遺產總額增加為五千多萬元,經計算遺產淨額後,核定五人應繳納遺產稅三百八十七萬餘元。

五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他們認為,遺產稅法及保險法都沒有規定死亡前兩年購買的保險須併計遺產稅,他們為父親投保時,父親仍有意識能力,他們是依稅捐法規合法節稅。

但最高法院定讞判決認為,五名子女為高齡父親投保的原始動機,顯然是以投保鉅額保險達到老父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是利用避稅行為取得租稅利益,此避稅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脫法行為,不能免稅。

合議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目的在避免繼承人因家人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不對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

判決指出,王姓老翁九十二年初已有中風的語言和記憶障礙,九十三年四月後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逐漸變差;從他投保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的種類、金額來判斷,五名子女為他投保的動機,顯然是想以投保巨額保險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五人實際上受有經濟利益,是以脫法的方式規避遺產稅,與保險法的立法意旨不符,更不符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豪宅稅喊卡 無殼蝸牛:喊假的

為了打壓高房價,財政部打算修改「自用住宅稅率」,就是開徵「豪宅稅」,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房屋稅屬於地方政府,中央不該過度干預,這讓前兩天才喊出要再度走上街頭的無殼蝸牛團體不滿,認為政府根本不敢得罪財團,打壓房價是喊口號而已。 豪宅稅到底可不可行,前一天行政院長吳敦義接受媒體採訪是這樣說的,說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中央不能干預,等於是把打壓房價的責任拋回給地方政府。 這話聽在20年後又要走上街頭的無殼蝸牛聯盟耳中,非常不是滋味,前兩天才上街抗議,沒想到政府給的回應卻是要取消豪宅稅,別說他們不能接受,連一般民眾對政府也很有意見。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新版「自用住宅稅率」,是要依依房屋現值分五級,最高課1.8%,估計全台灣30萬戶豪宅受影響,現在吳揆一句政府不必要干預太多,豪宅稅要喊卡,難怪讓民眾不相信政府在抑制房價上是有誠意的

特別變賣的應買程序新聞

先買先贏 力霸皇冠21億變賣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03.14 03:51 am 王又曾家族擁有的力霸皇冠飯店被法院查封拍賣,歷經三次流標後改採特別變賣程序,馥敦飯店出價廿一億元取得第一順位,台商東方明珠雖出價多出十萬元,但因「先出價的就贏」,應買聲請被駁回。 力霸皇冠飯店去年八月被台北地方法院查封,以廿五億元底價拍賣,三次拍賣都流標,依法改採特別變賣程序。馥敦上月廿五日向法院出價廿一億元,東方明珠則在次日出價廿一億零十萬元,雙方都向法院繳交四億多元的保證金。 承審法官指出,特別變賣的應買程序和拍賣不同,拍賣有比價的問題,誰出價高就賣給誰,而特別變賣程序,根據司法院訂頒參考要點,「以聲請狀到達法院的時間先後定之」;馥敦出價在先,為第一順位,法院因此駁回「後到的」東方明珠聲請。。 東方明珠負責人張淑絹表示將提出抗告。她說,她的出價比馥敦還高,法院竟駁掉出價高的,明顯損害力霸債權人的權益,她希望法院對本案重新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