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因欠稅而受強制執行之義務人繳納案款,財政部賦稅署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特別研討2萬元以下之小額欠稅由各便利商店代收之可行性,經長期規劃及試辦,確定自今(97)年6月起,滯欠地方稅及綜合所得稅,其每筆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等於加計執行必要費用後金額在2萬元以下執行案件,可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在限期內至全省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屆時欠稅人可免親赴行政執行處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補發稅單再繳納之苦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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