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因欠稅而受強制執行之義務人繳納案款,財政部賦稅署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特別研討2萬元以下之小額欠稅由各便利商店代收之可行性,經長期規劃及試辦,確定自今(97)年6月起,滯欠地方稅及綜合所得稅,其每筆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等於加計執行必要費用後金額在2萬元以下執行案件,可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在限期內至全省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屆時欠稅人可免親赴行政執行處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補發稅單再繳納之苦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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