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招牌,亦未僱用人員,依法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有其適用。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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