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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主要用途差異影響

中國時報 2008.03.13 
店面變停車位 法拍損失判國賠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北市曾姓男子參與法院拍賣投標,購得北投明德路一樓「店面」,豈料,拍定之後第5天,士林地政事務所竟更正為「停車空間」,又不及時通知法院,以便撤銷拍賣。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士林地政事務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曾姓男子「店面」與「停車空間」之間的價差432萬2150元,及遲延利息。

引起國賠爭訟的房地坐落在北投明德路201號。該房地於六十七年間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記載為「停車場」,六十八年始登記為「住家用」。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該建物的用途應是「停車空間」。

九十二年八月間,曾姓男子向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查明房地用途是「住家用」之後,參與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的法拍投標,以1258萬8000元拍得。

豈料,拍定之後的第5天,士林地政事務所竟將房地的用途變更為「停車空間」,卻不及時通知法院或曾姓男子。待曾姓男子發現「住家」已變成「停車空間」,向士林地院請求撤銷拍賣程序時,為時已晚,因為,拍賣價金已由債權人領受,法院也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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