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
對其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
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
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
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台南市○○
區○○段104之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萬分之48及其上9906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166號2樓之7建物所有權全部不得
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對其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
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
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
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台南市○○
區○○段104之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萬分之48及其上9906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166號2樓之7建物所有權全部不得
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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