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自97年9月1日起公告90日。公告處所為市府公告欄、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住所地里辦公處及市府地政處專屬網站。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自公告之日起一年期間,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向市府民政處辦理申報。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若此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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