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自97年9月1日起公告90日。公告處所為市府公告欄、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住所地里辦公處及市府地政處專屬網站。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自公告之日起一年期間,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向市府民政處辦理申報。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若此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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