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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額度

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所得稅將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額度。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財政部此次參採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建議,擬具此2項修正草案,符合賦稅改革輕稅簡政的目標,就長遠而言,對於國家經濟、稅制及財政均將發揮正面之綜效。院長並指示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受薪階級及弱勢團體之租稅負擔。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單身由現行46,000元提高至60,000元,有配偶者由現行92,000元提高至12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現行78,000元與77,000元提高至100,000元。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由現行「每戶」扣除25,000元,修正為,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人數「每人」計算。上述相關修正內容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於遺產及贈與稅部分,財政部表示,由於租稅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目標,將最高稅率由現行50%調降為10%、並簡化為單一稅率。
此外,為落實遺產稅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並使一般中小額財富者免於遺產稅負擔,將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亦配合調整為220萬元,以減輕贈與稅課徵對財富移轉時點之干擾,增加財產運用效率。
財政部表示,本此亦修正改進繳納制度,放寬分期繳納規定,將分期繳納之期間由現行2年延長為3年,使納稅義務人有較充裕之時間籌措現金繳稅,並疏減實物抵繳案源。同時規範不易變價或時價下跌財產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課徵標的物之應納稅額為限,以避免侵蝕其他財產之應納稅額。同時將處罰合理化,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現行「一倍至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俾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時得審酌相關因素,以求處罰允當。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亦顧及彌補地方財源,明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以避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財政部強調,透過此次所得稅修法,可使全民普遍減輕租稅負擔,預計360萬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受益,增加消費能力,遺贈稅修法有助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同時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案件免於遺產稅、贈與稅負擔,達成擴大稅基及其他誘發效果,以活絡經濟,培養稅源,增加稅收,改善所得分配,增進租稅公平,使全民均可共享賦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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