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民衆最怕的就是賣舊房子,必須付出的大筆土地增值稅,雖然每個人一輩子享有一次,買賣自用住宅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現代人已經不像過去,二三十年才換一次房子,也因此財政部提案修法,除了現行的優惠,更進一步放寬到持有一間房屋的換屋者,只要房屋持有六年以上,還是能繼續享有10%土增稅率的優惠,不過適用面積,縮減一半,都市住宅45坪以內,非都市住宅105坪,也就是説,只要符合規定,每超過六年換一次房子,都能適用優惠稅率。不過有立委質疑,政府鼓勵換屋卻愈換愈小 而且不應該限制年限。財政部表示,修法用意在減輕民衆換屋時的租稅負擔,也希望藉此提振房地産景氣,如果修法通過,將可造福423萬擁有自用住宅的民衆。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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