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民衆最怕的就是賣舊房子,必須付出的大筆土地增值稅,雖然每個人一輩子享有一次,買賣自用住宅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現代人已經不像過去,二三十年才換一次房子,也因此財政部提案修法,除了現行的優惠,更進一步放寬到持有一間房屋的換屋者,只要房屋持有六年以上,還是能繼續享有10%土增稅率的優惠,不過適用面積,縮減一半,都市住宅45坪以內,非都市住宅105坪,也就是説,只要符合規定,每超過六年換一次房子,都能適用優惠稅率。不過有立委質疑,政府鼓勵換屋卻愈換愈小 而且不應該限制年限。財政部表示,修法用意在減輕民衆換屋時的租稅負擔,也希望藉此提振房地産景氣,如果修法通過,將可造福423萬擁有自用住宅的民衆。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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