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及其他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並因應稽徵作業需要,該部所擬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於本(98)年9月17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