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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屋出售 免奢侈稅有解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 / 台北報導 / 2011-08-23


節稅不成反遭奢侈稅奇襲,財政部決定開放補救門。夫妻以「先贈後售」移轉不動產,享有一生一次超低土地增值稅率,受贈者出售時因持有期間未逾兩年,遭課奢侈稅,財政部同意,受贈者只要選擇回贈,改由贈與人出售,可併計贈與人贈與不動產前的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即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已經明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回贈的不動產,其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甲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此時,甲持有A屋的期間共計40年6個月,已超過二年期限,可免課徵奢侈稅。

但是若甲在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配偶,100年7月5日以配偶的名義出售A屋,此時配偶持有A屋不到二年,若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屋時,甲的配偶出售A屋時則須課奢侈稅。

土地稅法提供納稅人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低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坊間最常見到夫妻以相互贈與不動產方式,希望將每人一生一次超低增值稅優惠,擴大成為一戶一生二次(夫及妻各享有一次)低稅機會。例如以夫名義購入的不動產,若夫先前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日後只要將不動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低稅率的配偶(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課稅),即可再享有一次低稅率。

這招廣被採用的節稅手法,奢侈稅開徵後面臨限制。

為避免民眾做出錯誤租稅規劃,財政部同意,先贈後售不動產的夫妻,如夫先贈與不動產給妻,再由妻回贈給夫出售,計算奢侈稅課稅持有期間,可併計夫原先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避開奢侈稅課徵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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