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3.11.22 09:33 pm
金管會表示,有關單親媽媽誤買凶宅,金管會主動聯繫拍賣銀行大眾銀行,大眾銀行也承諾將補足保證金,約新台幣30萬元。
媒體報導,打零工撫育子女的單親媽媽莊明玉相中位在善化的一間法拍的舊透天厝,她以270萬元標下,法院要求她先繳45萬元,直到有行員告知「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她才知道屋主母子半年前燒炭自殺。
媒體報導,法院要求她補足下一拍的差額,沒想到法院在下一拍時註記「凶宅」,房屋得標價金大降,以231萬元賣出,差額39萬元要她承擔,因此只領回6萬元,存了8年的積蓄都沒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主動出擊聯繫拍賣房屋的大眾銀行,由於拍賣該房屋的大眾銀行沒有註記為凶宅,大眾銀行已經願意補足差額。
金管會說,會關注大眾銀行後續處理情形,並且督促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協助。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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