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越來越多都市人為休閒、養生購買農地興建農舍;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嚴格解釋了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的限制,以有效減少非真正農民所需之農舍興建與申請。
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農業區用地違規使用,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如為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同樣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亦採取了嚴格的「農地農用」管制政策,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將加強稽查與取締。
為防堵變相農舍不合理的外觀及設施強占了其餘90%可耕作農地,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解釋並從嚴限制了農舍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之方式,是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之範圍。
工務局提醒市民,違規使用農地有關之處罰於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皆已詳細規定,切莫心存僥倖興建違規農舍,以免觸法、損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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