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環署土字第1030093329A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二、場址地址: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號。
三、場址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四、場址面積:共2555.32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入口處座標為220620E,2666443N(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設廠使用中。
七、場址列管狀態:臺中市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規定於103年1月9日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第16條規定於103年1月15日公告劃定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 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
(二) 污染情形:土壤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之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三) 污染範圍: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土地範圍內。
九、評估結果:
(一)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最高濃度(2,140 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14倍;地下水監測井檢出氯苯最高濃度(26.7 mg/L)超過管制標準26.7倍、1,4-二氯苯最高濃度16.1 mg/L超過管制標準21.5倍;苯最高濃度0.345 mg/L超過管制標準6.9倍;乙苯最高濃度20.2 mg/L超過管制標準2.9倍;順-1,2-二氯乙烯最高濃度1.96 mg/L超過管制標準2.8倍;四氯乙烯最高7.96 mg/L超過管制標準159.2倍;三氯乙烯最高5.19 mg/L超過管制標準103.8倍;氯乙烯最高0.163 mg/L超過管制標準8.15倍。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為10,263.8/分。
(二) 上述總分已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情形。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15日中市環水字第1030003531號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事項辦理。
(二) 場址航照套繪圖及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表如附件。
(三) 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環署土字第1030093329A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二、場址地址: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號。
三、場址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四、場址面積:共2555.32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入口處座標為220620E,2666443N(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設廠使用中。
七、場址列管狀態:臺中市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規定於103年1月9日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第16條規定於103年1月15日公告劃定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 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
(二) 污染情形:土壤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之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三) 污染範圍: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土地範圍內。
九、評估結果:
(一)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最高濃度(2,140 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14倍;地下水監測井檢出氯苯最高濃度(26.7 mg/L)超過管制標準26.7倍、1,4-二氯苯最高濃度16.1 mg/L超過管制標準21.5倍;苯最高濃度0.345 mg/L超過管制標準6.9倍;乙苯最高濃度20.2 mg/L超過管制標準2.9倍;順-1,2-二氯乙烯最高濃度1.96 mg/L超過管制標準2.8倍;四氯乙烯最高7.96 mg/L超過管制標準159.2倍;三氯乙烯最高5.19 mg/L超過管制標準103.8倍;氯乙烯最高0.163 mg/L超過管制標準8.15倍。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為10,263.8/分。
(二) 上述總分已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情形。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15日中市環水字第1030003531號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事項辦理。
(二) 場址航照套繪圖及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表如附件。
(三) 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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