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一、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 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一、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 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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