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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繳遺產稅未向共同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者應視同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又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為甲君之配偶乙君及子女4人,因個別繼承人乙君提領自己帳戶之存款,先行墊繳遺產稅,且無法提示其繳納之遺產稅,係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協議分割資料,而其他之共同繼承人(子女)亦無法提示其已另行償還之紀錄,乙君顯已無償免除其他繼承人(子女)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000萬元,即乙君減少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該局遂按規定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並依法核定乙君贈與總額3,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2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就不會被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影響個人權益。另於收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通知後,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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