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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補充問答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政策及其配套措施與如何健全房屋市場方案」講習會,各公會理事 長所提建言與雙向溝通問題,財政部回應意見 一、特種貨物稅的定義 (一)領有農地農用證明但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就應認定為特種貨物?還是特種貨物之除外? 回應: (1)排除課徵。 (2)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本條例第5 條第4 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第1 項、第38 條之1 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故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第1項、第38 條之1 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非都市土地建築用地(未做建築使用者)及非都市土地之其他用地等是否為本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 回應: (1)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2)依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空地)始為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非都市土地(空地)縱為建築用地,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課徵範圍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 (一)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所分配回來之剩餘財產,於出售時是否為本條例課徵之範圍? 回應:依本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持有期間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所分配回來之剩餘財產,於出售時是否為本條例課徵之範圍 乙節,涉及是否屬非自願性因素取得,宜請檢附具體個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始能據以認定辦理。 (二)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於出售時,其起算點為何? 回應:依本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於出售時,應以受贈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 (三)經共有物分割後之土地出售時,其起算點為何? 回應:共有物分割之類型眾多,個案情形不一,宜請檢附具體個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始能據以認定辦理。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經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出售時,其起算點為何? 回應: (1)自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前之原始取得日起算。 (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 為其原有之土地,其...

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

買法拍屋地雷多 立委要修法掃除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7.21 10:49 am 民眾陳先生購得一間法拍屋,事後卻發現前住戶曾在屋內自殺,買到「凶宅」,但法院卻以「不負瑕疵擔保之責」為由,要他自行承擔,立委賴士葆將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保障拍定人權利。 賴士葆表示,現行強制執行法明定,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前,應先期公告不動產的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等,但內容仍不完善,資訊往往流於形式,損及拍定人權益。 他曾接獲民眾陳情,法院點交法拍屋後,該位民眾接獲旁邊學校通知,該筆房舍及土地有三分之一非法占用學校用地,要求屋主拆除返還,否則將控告侵占,民眾向法院申訴後,卻得到「法院對其拍賣標的並不負瑕疵擔保之責」理由推諉,非常無辜。 由於類似糾紛層出不窮,賴士葆日前完成「強制執行法第81條修正草案」,目前正連署中,待立法院9月新會期開議後提出。 根據草案,將來法院拍賣不動產時,應揭露「其他已知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而應記明之事項」,包括不動產坐落位置及面積、權利資料、房屋現況及環境、基本設施與屋內陳設的正常及毀損情況,以及房屋是否曾發生火災、其他天然災害、兇殺或自殺等事情。

先付定金才供契約書 皇翔被罰150萬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陳永吉/台北報導〕公平會昨天宣布,皇翔建設公司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時,除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且不揭露社區中各戶的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持分占總共用部分的比例,公平會認定對購屋人顯失公平、違反公平法規定,昨決議處皇翔建設150萬元罰鍰。記者昨晚聯絡不上皇翔公司,無法得知其對此事看法。 去年底甲山林建設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同樣也是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也沒有揭露各戶的持分總表,與皇翔建設違法事由雷同,當時甲山林建設則遭罰300萬元。 公平會資料顯示,「皇翔玉鼎」預售屋從去年開始預售,總戶數有500戶,到去年12月則銷售出150戶。 不過根據公平會調查,皇翔建設在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過程中,並未公開展示契約書,且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3萬到5萬元不等的定金,才能提供契約書,造成購屋人交易資訊不足的不利地位。 此外,皇翔建設也沒有將各戶的持分總表提供給購屋人閱覽,使得購屋人無法在簽約前知悉全社區共用部分的分攤計算結果,或各戶各項持分占總共用部分的比例。 公平會認為,如果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不揭露足以顯示全部社區共用部分分攤計算的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給公眾閱覽或自由取閱,將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考量到「皇翔玉鼎」建案戶數眾多,影響層面廣,公平會昨天決議處皇翔建設150萬元罰鍰。

法拍物課營業稅 監院糾正

監察院昨(21)日通過提案糾正財政部,指財政部收取法拍商品營業稅時,對法拍買受人重複課稅,又以行政命令函釋來規範法院拍賣貨物課徵營業稅,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委員李復甸表示,財政部以行政命令函釋規範法拍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早在83年就判定財政部此舉違憲,認為「法拍買賣和普通營業銷售是不同情形,須另定法律規範」,但財政部迄今仍未有改善,因此提出糾正。 李復甸表示,法拍貨物拍出去的價格已包含營業稅金,這些錢分配給債權人,卻沒分配給財政部,讓貨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遭到稅局追繳。但這些債務人財產被法拍,代表為經濟弱勢,根本無法負擔多餘的稅款,形成鉅額欠稅。 據統計,去(99)年法拍營業稅欠稅金額高達3.37億元。 買法拍貨物的人,支付價款後,卻又因貨物上一手擁有者欠稅,而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函釋規定,「拍定或買受的營業人再出售拍定物時,只能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起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對買受人很不公平。

住宅補貼搭安心成家 可貸720萬

政府依方面打房,一方面又增加許多貸款方案,希望幫助青年成家,因此從7月1日開始,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方案和財政部版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搭配,只要符合資格,民眾最高可貸到720萬元。 買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再將裡頭佈置得美美的,究竟政府有哪些貸款方案可以提供首購族使用?合併申請加總算起來總共可以貸款多少元?以財政部推出的安心成家方案來說,貸款額度最高500萬,申請對象年齡必須在20歲到45歲之間,沒有年收入限制,貸款利率前2年為1.64%,第3年調整為1.94%。 而內政部的整合住宅補貼方案,貸款額度最高220萬元,申請年齡須年滿20歲,沒有上限,以北市來說,家庭年收入必須141萬元以下,貸款利率為1.33%,另外內政部還有一項租屋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同樣得年滿20歲,北市家庭年收入也得141萬元以內,才能適用。 雖然政府釋出貸款利多,不過一般民眾還是覺得誘因不夠,因為畢竟買房子不便宜,就連上班通勤交通花費也是考量因素,還得背負借貸壓力,對於要不要購入人生的第一間房屋,這樣的優惠還是讓民眾怕怕,不敢輕易嘗試。

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修正措施

政府為遏止投機炒作,健全房屋市場,同時對青年及庶民首購、自用住宅,提供多元優惠措施,協助租購優質住宅安居,以實現居住正義;多元安居措施包括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等。 本次為擴大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內政部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與財政部所屬公股銀行自99年12月起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規定不得合併使用,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前2項方案可擇一與後者搭配,最高可獲720萬元之優惠利率貸款。另「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貸款總額度原訂定為2千億元,民眾申貸如有超出該上限,將視實際需求調增額度;貸款對象借款人年齡原定為20歲至45歲,同意放寬為20歲以上。 此外,為使借款人得自由選擇貸款利率計算方式,本次「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新增「混合式固定利率」(前2年固定利率)供民眾選擇,亦即,借款人可擇一適用機動利率或混合固定利率計算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另實施期程亦將配合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實施日期至101年底,屆時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為利社會大眾查詢,本次「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修正措施,將自100年6月15日公告實施,並於財政部及國庫署網頁設置專區公告相關訊息,歡迎有需要且符合資格之民眾,赴公股銀行洽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