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地價總指數較上期上漲3.10%,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較上期分別上漲3.35%、2.39%及2.52%。本市因崑大路、大灣交流道、台江大道等交通建設路網日趨完善,又永康砲校遷移後將闢建創意設計園區、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完成、本市第1個低碳示範社區-九份子公辦重劃區即將完成、物流及轉運專區、中國城及運河星鑽、鹽行國中區段徵收等開發議題發酵,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海佃路1段、和緯路、文元國小、花園夜市與文賢路周邊商業行為熱絡,加上位於東區之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案,吸引建商持續購地推案,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工業區因台江大道開通後,與臺17、19線、國道8號串聯成便捷交通路網,吸引廠商於和順工業區及臺南科技工業區購地建廠;又永康科工區規劃完善,交通便捷,吸引廠商進駐設廠,帶動工業區價格上漲。
本期地價指數計有安南區等27個行政區上漲、麻豆區等6個行政區下跌。茲將本期地價變動較大地區分析說明如下:
(一)安南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8.81%。本區區內有臺灣歷史博物館、台江國家公園、安南醫院等重大公共建設,且因鄰近本市北區,被喻為「新北區」,區內貫穿東西向之台江大道亦分段完成,即將全線竣工,交通路網及生活機能日趨完善,公園、學校、博物館周邊及重劃完竣區域內之建案,交易相對熱絡,目前完成之安西、安通、十字等重劃區,因地理位置相對優越,建商亦持續推案,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商業區因海佃路1段鄰近北區,商業活動已屬熱絡,又因鄰近即將完成的本市第1個低碳示範社區-九份子公辦重劃區,受到各界關注,帶動地價上漲。工業區因台江大道開通後,與臺19線、國道8號串聯成便捷交通路網,吸引廠商於和順工業區及臺南科技工業區購地建廠,帶動地價上漲。
(二)新市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21%。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因區段徵收完成後建築用地增加,加上市區大型新建案陸續推出,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消費人潮增加,使原本屬傳統市場住商店舖之商業區有較活絡的商業行為,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
(三)安定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17%。本區緊鄰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與鄰近安南區、善化區及新市區相較,地價相對較低,使本區土地漸受建商青睞,推案量增,而且區內有國道1號、8號之便利交通網,使臺南科學園區就業員工於本區購屋意願增加,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商業活動仍屬傳統型商業行為,且集中於慈安宮及港口傳統市場附近,商業區地價無明顯波動。
(四)西港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09%。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及新吉工業區,聯外交通便利,且因地價行情普遍低於曾文溪南岸之安定區及安南區,建商持續於南西港及學校周邊購地推案,交易熱絡,帶動地價上漲。
(五)善化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3.90%。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及公共設施完善,又有整體土地開發區及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之情形,新建案持續推出,使新成屋交易熱絡,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由於移入人口增加,對零售市場的需求提升,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
(六)永康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3.49%。本區因砲校遷移後將闢建創意設計園區,且崑山科技大學附近新開闢30米崑大路,大灣交流道又將於104年中完工,加上緊鄰之臺南市東區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案,吸引建商持續購地推案;又永康科技工業區規劃完善,交通便捷,吸引廠商進駐設廠;再加上區內鹽行國中區段徵收區及市地重劃物流及轉運專區開發等因素,帶動鄰近地區地價上漲。
(七)麻豆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下跌2.33%。住宅區因無新建案推出,成交案件多以中古屋為主,交易情形較為冷淡,致地價呈現下跌。
商業區因商業活動熱絡,商家密集,商業機能佳,地價仍呈上揚趨勢。工業區因無大型廠商進駐,只有少數零星案件買賣,地價下跌。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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