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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一、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 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 一、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 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 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令

公設保留地上有房屋,亦有特銷稅適用5條5款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於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辦理。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令

強制執行法(103年5月20日修正)

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 下 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 、 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七十七條之一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或其他權利關係 ,得 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 二、 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第三人有前項情形或拒絕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 下 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 、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修正房屋稅條例稅率(103.6.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五條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103 年 5 月建物第一次移轉統計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六層以下)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七層以上)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東區 8   2,306.67   東區 10   1,488.69   南區 36   7,262.93   南區 0   0.00   北區 13   4,281.81   北區 17   4,026.86   安南 60   12,991.33   安南 0   0.00   安平 10   2,672.09   安平 6   988.39   中西 2   977.83   中西 0   0.00   新營 12   2,650.65   新營 0   0.00   鹽水 0   0.00   鹽水 0   0.00   白河 0   0.00   白河 0   0.00   柳營 4   661.38   柳營 0   0.00   後壁 0   0.00   後壁 0   0.00   東山 0   0.00   東山 0   0.00   麻豆 6   1,326.18   麻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