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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地價謄本表尾加註

為配合內政部97年4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558號函,土地登記、地價謄本表尾加註「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等字樣,訂於本(97)年7月1日開始全面施行統一新增註記。   地價備註事項增修內容為「○○年公告土地現值原為○○○○元/平方公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於○○年○○月○○日公告確定。」   另依內政部規定—土地登記謄本中前次移轉現值改由民眾自由選擇是否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