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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申辦信託專戶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3 16:09:5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於近日陸續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否則將被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故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並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亦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己;並請信託財產受託人配合,儘速於輔導期限內向轄區該局所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並補申報自信託契約成立年度起每年度應申報之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避免逾期受罰,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