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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0月 7, 2014的文章

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令

公設保留地上有房屋,亦有特銷稅適用5條5款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於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辦理。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