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9, 2014的文章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23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改善,自住購屋需求持續穩定増加,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參據該部委託學者實證研究結論及蒐集相關資料分析,特銷稅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之效果。惟鑑於國內部分地區房價仍有上漲壓力,且房地合一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刻正研擬中,特銷稅條例之不動產部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為兼顧健全房屋市場、落實居住正義及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目標,乃採漸進式滾動檢討修正。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依本次修法增訂之銷售房地概括免稅規定核定個案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時,將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利民眾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