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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受贈房屋,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成本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定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如為因贈與而取得者,則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奢侈稅小修 新增避免誤傷條款 財長承諾研議房地合一稅

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奢侈稅)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及立委提案版本共8大版本,經立法院財委會討論後初審過關,兩年閉鎖期、稅率都不變,但為了避免傷及無辜,新增避免誤傷條款,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房地合一稅是可行的方向,承諾研議作為未來取代者奢侈稅的改革方向。 立法院財委會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奢侈稅),財政部長張盛和列席備詢,立委關心奢侈稅的實施成效,張盛和指出,經委託評估結果顯示,奢侈稅實施的確有成效,達到抑制短期投機效果,呈現量縮價穩情況,他說,奢侈稅只是微幅調整修正,往公平方向邁進,目前兩年閉鎖期是合適的,如果太激烈,怕影響房市。 財委會審查奢侈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關心奢侈稅的實施成效,及目前房價仍然飆漲等問題,立委林德福指出,房價居高不下,大台北地區12個建案的價格再創下區域新高價,但張盛和表示,房市上漲的原因一是供需問題,二是過去的預期,三是資金因素,但以目前來看,整體平均房價是持平微幅上漲而已,台北與新北市有一些假豪宅開價會比較高,但成交價大約是開價的6-7折,實際成交並沒有那麼高。 至於奢侈稅的實施成交,張盛和指出,經委託評估發現的確有效,有出現抑制價格的效果,奢侈稅實施功效慢慢顯現,目前三二九推案及中古屋都在高檔,沒辦法再往上推,但是財政部不希望房市震盪過大,希望可以軟著陸,讓房市慢慢冷卻下來。 張盛和認為,奢侈稅宜修不宜廢,且不作大幅度的修正,只是微幅調整,就是希望不要因為太激烈而影響房市,在奢侈稅的閉鎖期限上,張盛和表示,目前的兩年是合適的不宜再延長,實施以來,目前呈現量縮價穩,所以在房市健全基礎上,只是修正一些不公平的部分。 張盛和也表示,奢侈稅總有落幕的時候,將在未來房價正常,投機炒作不再時評估讓奢侈稅退場,但他認為目前還不是時機,不過,張盛和指出,房一合一課稅是可以研議的方向,可作為未來取代奢侈稅的方向。 奢侈稅微幅修改,行政院版獲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不動產奢侈稅課徵範圍至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用地;新增避免誤傷條款針對非屬短期投機且經財政部核定的案件,可免予課徵奢侈稅;訂自用住宅防弊條款;至於稅率及兩年閉鎖期並未修改。

分割共有物之訴-部分變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楊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暉律師 被   告 許瑞結       康登春       謝旻諺       謝佳芸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憲 被   告 梁秀燕       李芳溶       褚惠珠       褚一錦       褚一璇       褚金岳       褚惠珍       褚寶元 兼上七 人 訴訟代理人 褚泰安 訴   訟 受告知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 均由兩造各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分割方法為其中一九八之一 地號面積三六0點四一平方公尺、一九八地號面積六三九0點九 一平方公尺均歸被告許瑞結取得;其中二四五之一地號面積九二 二點三三平方公尺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被告李芳溶、被 告褚惠珠、被告褚一錦、被告褚惠珍、被告褚寶元、被告褚一璇 、被告褚金岳取得,並依附圖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其中二四六 之一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四四七點二七平方公尺歸 被告許瑞結取得、編號B2部分面積一二三點八三平方公尺歸原告 楊明玉取得、編號C2部分面積一一七點七五平方公尺歸被告康登 春取得、編號D2部分面積二0八點八七平方公尺歸被告謝欣憲、 被告謝旻諺、被告謝佳芸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 E2 部分面積四一一點一六平方公尺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 、被告李芳溶、被告褚惠珠、被告褚一錦、被告褚惠珍、被告褚 寶元、被告褚一璇、被告褚金岳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其中二三九、二四0、二四一、二四二、二四三、二四四、 二四五、二四六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1 部分面積九五四二點一一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許瑞結取得;編號 B1部分面積二六九五點0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明玉取得;編號 C1 部分面積二七0一點一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康登春取得;編 號D1 部分面積五六0一點六五平方公尺歸被告謝欣憲、被告謝 旻諺、被告謝佳芸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E1部分 面積二六八五五點五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 被告李芳溶、被告

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自今(103)年9月15日起調整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公開資料內容

內政部於今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修正後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內政部表示,目前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兩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將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公開。但近年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因為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第二類謄本記載的住址資料直接拜訪所有權人,並藉此請求其同意出售房屋,使得民眾感到生活與隱私受到干擾。 內政部指出,經過召開多次會議檢討結果,認為原規定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且依民調結果,亦有77%受訪民眾表示不贊同地政機關主動將所有權人完整住址資料公開,所以決定修正規定。 修正後,地政機關核發第二類謄本將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只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住址資料與部分統一編號資料,但如果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公開,或者是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則仍可以申請取得完整住址資料,以兼顧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內政部表示,考量本次修正第二類謄本核發方式,將影響民眾及不動產業者申請或使用謄本的習慣,所以於法規修正發布後6個月,即9月15日起施行,在此期間,內政部將對民眾及不動產業者進行宣導,以順利推動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