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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親誤買凶宅 金管會協助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3.11.22 09:33 pm 金管會表示,有關單親媽媽誤買凶宅,金管會主動聯繫拍賣銀行大眾銀行,大眾銀行也承諾將補足保證金,約新台幣30萬元。 媒體報導,打零工撫育子女的單親媽媽莊明玉相中位在善化的一間法拍的舊透天厝,她以270萬元標下,法院要求她先繳45萬元,直到有行員告知「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她才知道屋主母子半年前燒炭自殺。 媒體報導,法院要求她補足下一拍的差額,沒想到法院在下一拍時註記「凶宅」,房屋得標價金大降,以231萬元賣出,差額39萬元要她承擔,因此只領回6萬元,存了8年的積蓄都沒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主動出擊聯繫拍賣房屋的大眾銀行,由於拍賣該房屋的大眾銀行沒有註記為凶宅,大眾銀行已經願意補足差額。 金管會說,會關注大眾銀行後續處理情形,並且督促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協助。

財政部打房縮手 奢侈稅「微調」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年經濟成長率「保2」不易,財政部擔心重稅重創內需,定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修法轉向「微調」,二年閉鎖期與稅率維持不變,但非都市土地涉及短期炒作者,不再享有免稅,將比照都市土地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奢侈稅從「大修」到「微調」的政策轉向,財政部已先行向行政院報告。據指出,行政院並不反對微調的修正原則。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3)日在立法院指出,礙於國、內外經濟情勢嚴峻,奢侈稅確定只會「微調」。財政部認為,出口表現不如預期,各項經濟數據並不樂觀,目前修正奢侈稅確實面臨極大壓力,「大修時機已經過去了」。 張盛和說,明年的經濟情勢雖然會比今年好,但仍看不到強大的經濟動能支撐,為免再對經濟造成損害,奢侈稅確定不會大幅更動,僅調整較具急迫性的部分。 財政部將在11月底提出奢侈稅修正草案,預定年底可送至立法院審查。官員估計,即使加速完成修法程序,新版奢侈稅最快施行時間也會落在明年。 依據財政部目前的修法方向,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出售年限,維持二年不變,稅率亦不調整,同時放寬豁免條款,將無炒房意圖者遭課徵奢侈稅的機率降至最低;但為進一步杜絕炒作,修法草案確定要將非都市土地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 由於工業區也屬於非都市土地,修法後可望抑制工業區土地炒作歪風,企業設廠付出的土地成本也可因此穩定。 財政部表示,8月委託學者提出的奢侈稅改革報告,肯定奢侈稅已對房市炒作現象產生遏制作用,達到量縮價穩的目的。 不過,外界建議,奢侈稅再修正,幅度大小應該視國內外經濟情勢演變,與國內房市動態而定。 財政部經評估後認為,小幅修正比較能夠符合現況所需。 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將儘快完成奢侈稅修正草案,鑑於國際不確定因素仍多,國內經濟動能亦有待提升,現行作法既已具成效,奢侈稅應微調並採相關配套後繼續實施較為妥適。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102.8.30實施)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共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茲為落實簡政便民,提供民眾多管道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方式,及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逐步降低使用戶籍謄本辦理相關登記作業,並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十三條、新增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執行處因法務部組織改造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修正登記義務人為旅外僑民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三、增訂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四、增訂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得免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五、增訂建物登記申請人、委託繪製人及繪製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及建物標示圖記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 六、修正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七、修正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登記名義人死亡時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八、配合家事事件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增列暫時處分及清算登記等限制登記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 九、修正登記機關於土地有限制登記後,例外得為新登記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 十、修正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台南地院 有望納台南美術館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南20日電)台南市府規劃「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希望將原台南地方法院規劃其中,在文化部長龍應台的牽線下,這棟古蹟有望被納入。 龍應台今天到台南訪視,其中參訪已有80多年歷史的「林百貨」,這棟5層樓黃褐色典雅建築,曾是南台灣首屈一指的百貨公司,每到過年時都會從窗台邊撒下大量糖果,老房子蘊藏著台南人的共同記憶。 光復後由公家機關接手,林百貨風光不再,到了1986年更是整個閒置,乏人問津。不過在2006年起台南市政府針對建築進行古蹟保存活化,共花了新台幣8000萬元整修(文化部補助4000萬元),在今年1月底完工,未來預計打造成文創百貨公司。 林百貨頂樓也留有二次大戰期間曾遭盟軍轟炸的毀損殘跡,地面則有疑似架設機關槍的不明構造物,龍應台也指示文資局邀請軍事史專家前來鑑定,還原這棟建築有關的珍貴記憶。 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到現場,他感謝龍應台為台南市政府親筆寫一封信給司法院長賴浩敏,希望可將原台南地方法院的建築交給台南市政府規劃進「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賴清德也期望司法院能在龍應台的建議下,與台南市府合作。 龍應台在視察結束後也與賴浩敏通話,賴浩敏認為,古蹟不應有門戶之見,如果台南市政府希望把原台南地方法院作為「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的使用,他不反對,但司法院需要有台南的辦公空間,假若台南市政府可以協助找尋辦公空間,賴浩敏非常樂意把這個空間讓出來,讓台南市做整體規劃。 「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範圍包括有原台南警察署、公11停車場,在公11對面就是原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市期望原台南地方法院能做為美術博物館,串聯成美術館文化園區,並與林百貨相輝映。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 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奢侈稅修法 不廢稅、不分區

農育權設定

實務上少有人設定農育權,該筆土地拍賣 ,設定農育權形成土地不點交的案例

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今(5)日將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上原有建築物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惟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其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如屬於建造時依法令不得建造者(即違章建築),應予拆遷不予補償,至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5條第5款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而言,未包括座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建築物,惟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之建築物,平時同受都市計畫限制其使用,是類土地被政府徵收時,其地上之建築物或併同土地被徵收,如其於建造時屬依法不得建築者,甚或遭拆遷而不予補償,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爰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

有關內政部函釋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他共有人得否依民法第820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疑義一案。

案經函准法務部102年4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復以,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揆諸本條立法理由,查封之不動產,債務人僅喪失其處分權,其管理、使用權能,在不違背查封目的範圍內原則上仍保有之,故本條明定債務人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以確保查封時不動產之交換價值。又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第2項)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第3項)」故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查封後,其他共有人始依民法第820條第l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申請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登記,是否已逾「從來之管理或使用」或屬「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涉及個案認定,登記機關宜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意見審認之(98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7則參照)。是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意見後再行辦理。 依據:內政部102年4日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裝自來水變貴 「路平專案害的」

【聯合報╱記者黃宣翰/台南報導】 2013.05.04 04:20 am 市議員邱莉莉昨批評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利用市府執行「路平專案」政策,把原先埋設水管的新設管線申請費提高3倍,等於是將回鋪路面費用轉嫁給市民,對民眾「軟土深掘」,要求市府與水公司協調。市長賴清德表示,水公司調漲管線申設費與路平專案無關,市府將和水公司協調。 但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業務課長黃小娟說,的確是因市府要求挖掘道路保固期從2年延長為3年,且道路臨鋪柏油從5公分變為20公分,加上是單一地點施工,成本增加,才會調漲申請新設管線費用。 水公司長期未漲水費,不像中華電信賺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才調漲管線申設費。她表示,市議員批評管線收費調漲的事,會向總公司反映。 邱莉莉昨在議會質詢指出,安南區張姓市民向她陳情,去年12月20日前,向水公司申設自來水管線只要1至2萬元,現在竟要6萬8千餘元,理由和「路平專案」挖掘道路需保固3年有關。 邱莉莉說,從去年底至昨天,台南市管線挖掘申請單位只有水公司調高申設費用,包括台電等其他18個單位都沒有調漲;自來水是民生必需品,民眾只能被迫繳納高收費,心中怨氣自然難平。 工務局長吳宗榮表示,路平專案是要求埋設管線單位要提高回鋪道路品質,僅自來水公司將費用轉嫁給民眾,但台電、中華電信則未漲價。

年金愁錢 藍促復徵3%金融營業稅

2013-04-29 01:50 中國時報 【唐筱恬、楊毅/台北報導】  馬政府揮刀大砍年金傷及藍營票倉,有選票壓力的藍委開始「自保」提版本殺價或幫年金找錢。國民黨團年金小組召集人廖正井提出修法案,將復徵原本保留給銀行業列抵呆帳的三%營業稅,用來支付勞保、軍公教年金缺口,短短一天之內就有五十八人簽連署,人數接近立院過半席次。  廖正井提案 一天58人連署  此外,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育仁昨表示,今也將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法,修法重點有兩大方向:一是主張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應維持現行一.五五%不變,不分所得級距均一體適用,因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拉長到一四四個月已打了一次折,領取金額不應再減少;二是在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條文中,明定勞委會應會同財政部擬訂財務撥補計畫,以保障勞工權益。  嗆砍政院版 「手舉不起來」  國民黨立委羅明才、孫大千、盧秀燕均連署廖正井案,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對該案持保留態度,強調各委員對政院年金版本有意見,「不要只會放話,請自行提案」,只要能在黨團大會通過,就是整個黨團都要支持的「黨團版」,黨團絕對不會只是做政院的橡皮圖章。  行政院日前通過年金改革版本,多位藍委都說這版本「手實在舉不起來」,紛紛醞釀提版本殺價,縮短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採計標準,甚至揚言一定要掀開投保薪資上限四萬三千九百元的天花板限制。  對於政院一再強調,政府都將負最終責任。廖正井痛罵「嘴巴講一講,錢從哪理來?」財政部、金管會也不能覺得事不干己,各部會都要想辦法去找錢。  籲專款專用 支付年金缺口  廖正井表示,政府之前為因應金融風暴,修改《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業得以保留三%營業稅,用以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不過逾期放款比率低於一%時,就應該停止適用。根據資料顯示,九十九年、一○○年銀行逾放比率都已低於一%,政府早就該恢復徵收三%營業稅。  因此他提出《營業稅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恢復徵收三%營業稅,並且回復徵收的稅款,自民國一○三年一月起,應專款撥給勞工及軍公教保險、退休基金財源,以作為基金運用及給付支出。

常見透天別墅土地分配模式V

優點:有社區管理中心、公共設施集中化 缺點:靠近管理室住戶居住品質較為不佳

常見透天別墅土地分配模式IV

優點:無裏地問題、產權獨立 缺點:面積計算過於複雜、容積計算過於複雜

常見透天別墅土地分配模式III

優點:規劃設計便利性高 缺點:住戶易侵占路面、管理性低

常見透天別墅土地分配模式II

優點:寧靜性較佳、房屋及中庭產權清晰、社區管理佳、房屋風水較無爭議性 缺點:可能面臨無尾巷、採光性較低

常見透天別墅土地分配模式I

優點:產權清晰、土地評估單價較高、無公設問題 缺點:容積利用率較低

台南市安南區2-7道路東段通車

連結西濱公路、台17線、國道8號、國道1號的2-7道路,是貫穿台南市安南區的重要東西向運輸動脈,全線長度達13.8公里,其中位於安吉路至安和路的東段道路工程完工,15日啟動通車。 2-7道路對台南市發展非常重要,總長13.8公里,總經費65億元,整個工程分為好幾段來進行,其中最為困難的一段工程,也就是現在的台江大道,已於民國96年底通車,而安吉路到北安路段也在去年11月通車。另外安和路往東至鹽水溪旁工程亦已於今年3月發包。 另2-7西段由台17安民路往西至曾文溪青草崙堤防,工程則預計從今年5月起陸續分段發包,預計至104年底,2-7全線西起曾文溪青草崙堤防,東至鹽水溪與永康交界,長度達13.8公里,經費達65億元,全段將暢行無阻。 市場人士說,2-7號道路順利開闢後,安南區交通更加便利,尤其安南區是台南市第三大行政區,建商也一再投資房地產,未來發展可期。 賴清德市長表示,市府將再繼續努力建設2-7號道路到鹽水溪,緊接著東邊的北外環道路,希望能通到新市、善化科學園區,同時西邊曾文溪青草崙堤防希望也能接續跨曾文溪大橋,就是西濱61,從中北部一直連接到台南,跨過曾文溪到2-7道路或是2-9道路接四草大橋,未來再爭取安平港跨海大橋接台17線,台南市就有完整的的外環道路,台南市發展將指日可待。

一度停辦 合庫房貸業務恢復承作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3.10 02:59 am 合庫金控兼合庫銀行董事長沈臨龍昨(9)日表示,去年一度停辦的房貸業務,已開始恢復承作,只要有額度空出來就慢慢恢復;對於人民幣業務,合庫也將結合蘇州、香港分行規劃整體策略,去化人民幣資金。 去年9月,合庫一度停辦房貸業務後,其他行庫房貸雖未因逼近法定上限而停辦,但不少銀行都拉高利率,以價制量,也有少數行庫承接不少合庫過來的房貸業務。 根據銀行法第72之2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房貸業務量不小的合庫,去年9月因逾限問題,停做房貸業務。 銀行業者表示,受政府打炒房政策影響,多數行庫對今年房市前景保守看待,包括土銀、合庫及華銀的房貸業務目標多是持平;台銀及一銀則預期成長幅度有限,最多1%至2%。多數大型行庫預估今年房貸業務仍將持平,因此,合庫逐步恢復房貸業務後,對其他行庫會否造成排擠或其他影響?尚待觀察。 合庫昨天舉辦102年「合庫盃」桌球邀請賽,沈臨龍主持開幕儀式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合庫的土建融量太多了,合庫的放款結構還是要再調整,但這不是很容易的事,要一步步來。 在人民幣存款業務方面,沈臨龍說,這段期間大概已從熱潮慢慢回到冷靜了,跟兆豐等銀行相比,合庫的外匯業務起步晚,所以在市場上並非居於領先項目,但合庫絕對不會缺席。 他說,人民幣業務不止看台灣的市場,要將大陸的蘇州分行、香港的香港分行,以及在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結合在一起,做出整體的應變策略。 不過,人民幣業務的開辦,不是單方面銀行想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這也涉及兩岸主管機關的政策,這部分合庫會慢慢評估。 至於如何做整合?沈臨龍說,這涉及細節運作,如人民幣的存款,不論用多高的利率來吸收,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去路,這部分可能就要靠蘇州及香港分行,當然去路部分也涉及對岸管理法規的變動,這是國內銀行業面臨的相同問題。

第三期新營區客運運轉中心市地重劃區分區套繪參考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實施新費率 住宅火災保險費率均有調降 降幅最高35%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27日表示,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彙報資料顯示,各產險公司住宅火災保險總保險費均有調降,只是各產險公司自去(2012)年底至今年初實施新費率,調降比率約在8%至35%。 金管會說明,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責成產險業應依自身理賠經驗及經營成本釐定住宅火災保險商品費率,並需在每年辦理費率檢討,且將檢討結果報送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金管會說,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彙報資料顯示,各產險公司住宅火災保險總保險費均有調降,只是各產險公司考量配合銷售通路及行政作業,陸續自去年底至今年初實施新費率,調降比率約介於8%至35%。 金管會也呼籲,民眾可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在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前可先洽保險公司瞭解該商品的保障內容、相關規範及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長安99期市地重劃使用分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65歲以上以房養老 後天起試辦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以房養老政策3月1日試辦,試辦期間到民國106年年底,今年5月到7月受理申請,試辦對象最多100人。內政部採終身給付制,將性別、年齡、房價等因素納入考量,70歲婦女,所持不動產估價現值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因應通貨膨脹,每月給付金額將以逐年1%額度遞增。 內政部長李鴻源舉行記者會宣布以房養老3月1日試辦,試辦對象資格,為各縣市年滿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單獨持有不動產,且不動產價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李鴻源說,以房養老所需經費6400萬元,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試辦期間委託土地銀行經辦貸款事項。 內政部說,根據各縣市中低收入戶不動產公告現值審查上限,台北市是776萬元,新北市是525萬元,其他地區都低於500萬元。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目前戶籍資料顯示的單身獨居老人,總共有11萬戶,但不清楚房產等其他情況。 內政部指出,在資格審查時,不動產價值是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但在每月給付時,將改以不動產的估價現值,不動產公告現值是估價現值的0.7倍。根據各項條件試算,李鴻源說,70歲女性,不動產估價現值為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7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1100元,9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7200元。 除了不動產價值,性別也納入計算,李鴻源指出,由於女性平均餘命較男性長,在年齡相同及不動產價值相同的情況下,男性給付金額較女性為高,同是70歲老人,不動產估價現值都是1000萬元,男性可領取每月3萬4800元,女性可領取每月3萬300元。 李鴻源說,為了讓老人充分了解政策內涵,內政部將在3、4 月舉辦分區說明會,近期公告正式受理時間及申請方式,5月到7月受理申請,申請的作業先由各縣市政府初審,再轉送內政部審查。符合資格老人再辦理不動產估價,到土地銀行辦理貸款相關程序,完成貸款程序的次月5日,政府就會撥付第一個月的給付金額。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0號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甲君欲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係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地,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地價稅新標準 原市民憂縣民喜

〔記者孟慶慈/台南報導〕大台南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近兩年,地價稅都依過去標準課徵,明年起採新的累進起點地價,部分民眾要有多繳稅的心理準備。 台南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雖是地方稅,但要採新的累進起點地價是應財政部、內政部的決議,大台南外,大台中、大高雄也一樣,三都的稅務單位以及市政府相關單位,都曾向中央反映維持原狀,但不被接受。 市稅務局指出,原台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為三百五十五萬二千元,原台南縣為九十萬四千元,分六級課徵,低於累進起點的課千分之十,最高的第六級課千分之五十五。 一○二年「新」的累進起點地價為一百五十四萬六千元,一樣分六級課徵,是以今年八月卅一日的地價試算而得,但並不是最終的累進起點地價;確切的數字,必須由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議,因此民眾到時實際須繳納的地價稅,可能比目前收到的試算金額稍多或稍少。 市稅務局表示,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經過試算,約一萬多人一○二年要多繳地價稅,多是原台南市的人,少繳地價稅的也是一萬多人,不少是原台南縣的人,加加減減,估計可以增加二億元稅收。 市稅務局人員表示,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累進起點地價通知單、試算額近日都已隨地價稅繳款書寄出,有疑慮的民眾很多,寄出迄今每天都有不少人打電話來詢問相關問題,或表達不滿,雖然一再解釋說明,但能認同的不多。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農企字第1020012016B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作業。為獎勵落實農地農用,以賦稅減免方式為之,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申請稅賦減免依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惟農業用地上之使用態樣多元,依本辦法規定之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迭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實務上常有部分設施雖非與農業經營有關,惟係早期即已存在,如農業用地上既存之農田灌溉水井、合法建築物等,無法認屬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另亦反映私人農業用地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之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本會水土保持局過去在農業用地上施作及推動農村再生之相關公共設施等,土地所有權人皆無法取得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致影響賦稅減免優惠,迭遭民怨。故為因應實務需要並保障民眾權益,實有進行全面性檢討之必要。經蒐整實務執行意見,並召開相關會議協商確定,爰擬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九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增訂農業用地上已存在供農田灌溉使用之水井,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配合現行第五條規定,刪除農舍得檢具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並明確不符合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係指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訂私人無償提供農業用地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設施及土地使用編定前之合法房屋,於一定審認條件下得認定作農業使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刪除申請人可檢附戶籍謄本作為身分證明之佐證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 增訂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部  長 張盛和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記明受取條件,於申請移轉登記時,得免附該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

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之受取要件註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於共有人申請移轉登記時,免附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並由受取權人於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向法院領取該對價或補償。

房貸壽險要保人 將改為貸款人

2013-02-04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過去房貸壽險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貸款人對這張保單沒有更改、解約的權利,壽險公會認為,這是違反保險法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因此正研擬將房貸壽險的要保人改為貸款人,以符合法令精神。  一般有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在辦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投保一個「房貸壽險」,以保障銀行的債權,當貸款人身故或全殘時就由保險公司償還剩下的貸款餘額。  壽險業者指出,一般來說過去房貸壽險保單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而非貸款人,而「受益人」第一順位也是銀行,第二順位才是貸款人的家屬。  新法上路後,未來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將會是貸款人,因為貸款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應要有行使要保人應有的權利,像是解約、可變更受益人等權利。  但因房貸壽險的保費通常是跟房貸一起,由銀行一筆貸給貸款人,因此為了保障銀行的債權,新法依然規定要加註一個「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貸款人(要保人)要放棄處份權,也就是說貸款人不能自行將受益人第一順位改為家屬。  壽險業者分析,對貸款人來說,新法與舊法的差別在於過去如果提早還清貸款時,貸款人不能提前解約,但新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都是同一人,所以當房貸提早還完後可行使解約權利,拿回解約金。  市場人士進一步指出,如果房貸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為同一人,那麼與定期壽險似乎就沒什麼差異,因此未來該如何定義「房貸壽險」又是另一大難題。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第4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第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 釋 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 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 三十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第○九三○四五一四 三二號、第○九四○四五○○○七○號、第○九五○四五○七六八○號、 第○九六○四五○四八五○號、第○九七○四五一○五三○號令,所釋示 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 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 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 予援用。 理 由 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 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 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 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 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本 院釋字第六五○號、第六五七號解釋參照)。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固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規 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 、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所捐贈者若為實物 ,例如土地,究應以何標準計算認列減除之扣除額度,所得稅法未有明文 ,亦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令:「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 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 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 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九十三年 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四三二號令:「個人以繼承之土 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本部九十二年 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令第 3 點規定之標準認定之。」九 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四五○○○七○號令及九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台財稅

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70號令 【要旨】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修正規定 六十六、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