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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將被追繳原記存稅款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信託移轉時,因該移轉行為已屬再移轉,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依法應予繳納。 舉例說明,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2月1日合併,合併後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移轉所有土地與甲公司,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准予記存於甲公司的名下。甲公司於97年11月1日將該土地信託移轉丙銀行時,應繳納原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