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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以房養老 後天起試辦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以房養老政策3月1日試辦,試辦期間到民國106年年底,今年5月到7月受理申請,試辦對象最多100人。內政部採終身給付制,將性別、年齡、房價等因素納入考量,70歲婦女,所持不動產估價現值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因應通貨膨脹,每月給付金額將以逐年1%額度遞增。 內政部長李鴻源舉行記者會宣布以房養老3月1日試辦,試辦對象資格,為各縣市年滿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單獨持有不動產,且不動產價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李鴻源說,以房養老所需經費6400萬元,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試辦期間委託土地銀行經辦貸款事項。 內政部說,根據各縣市中低收入戶不動產公告現值審查上限,台北市是776萬元,新北市是525萬元,其他地區都低於500萬元。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目前戶籍資料顯示的單身獨居老人,總共有11萬戶,但不清楚房產等其他情況。 內政部指出,在資格審查時,不動產價值是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但在每月給付時,將改以不動產的估價現值,不動產公告現值是估價現值的0.7倍。根據各項條件試算,李鴻源說,70歲女性,不動產估價現值為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7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1100元,9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7200元。 除了不動產價值,性別也納入計算,李鴻源指出,由於女性平均餘命較男性長,在年齡相同及不動產價值相同的情況下,男性給付金額較女性為高,同是70歲老人,不動產估價現值都是1000萬元,男性可領取每月3萬4800元,女性可領取每月3萬300元。 李鴻源說,為了讓老人充分了解政策內涵,內政部將在3、4 月舉辦分區說明會,近期公告正式受理時間及申請方式,5月到7月受理申請,申請的作業先由各縣市政府初審,再轉送內政部審查。符合資格老人再辦理不動產估價,到土地銀行辦理貸款相關程序,完成貸款程序的次月5日,政府就會撥付第一個月的給付金額。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0號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甲君欲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係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地,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地價稅新標準 原市民憂縣民喜

〔記者孟慶慈/台南報導〕大台南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近兩年,地價稅都依過去標準課徵,明年起採新的累進起點地價,部分民眾要有多繳稅的心理準備。 台南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雖是地方稅,但要採新的累進起點地價是應財政部、內政部的決議,大台南外,大台中、大高雄也一樣,三都的稅務單位以及市政府相關單位,都曾向中央反映維持原狀,但不被接受。 市稅務局指出,原台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為三百五十五萬二千元,原台南縣為九十萬四千元,分六級課徵,低於累進起點的課千分之十,最高的第六級課千分之五十五。 一○二年「新」的累進起點地價為一百五十四萬六千元,一樣分六級課徵,是以今年八月卅一日的地價試算而得,但並不是最終的累進起點地價;確切的數字,必須由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議,因此民眾到時實際須繳納的地價稅,可能比目前收到的試算金額稍多或稍少。 市稅務局表示,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經過試算,約一萬多人一○二年要多繳地價稅,多是原台南市的人,少繳地價稅的也是一萬多人,不少是原台南縣的人,加加減減,估計可以增加二億元稅收。 市稅務局人員表示,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累進起點地價通知單、試算額近日都已隨地價稅繳款書寄出,有疑慮的民眾很多,寄出迄今每天都有不少人打電話來詢問相關問題,或表達不滿,雖然一再解釋說明,但能認同的不多。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農企字第1020012016B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作業。為獎勵落實農地農用,以賦稅減免方式為之,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申請稅賦減免依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惟農業用地上之使用態樣多元,依本辦法規定之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迭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實務上常有部分設施雖非與農業經營有關,惟係早期即已存在,如農業用地上既存之農田灌溉水井、合法建築物等,無法認屬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另亦反映私人農業用地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之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本會水土保持局過去在農業用地上施作及推動農村再生之相關公共設施等,土地所有權人皆無法取得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致影響賦稅減免優惠,迭遭民怨。故為因應實務需要並保障民眾權益,實有進行全面性檢討之必要。經蒐整實務執行意見,並召開相關會議協商確定,爰擬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九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增訂農業用地上已存在供農田灌溉使用之水井,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配合現行第五條規定,刪除農舍得檢具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並明確不符合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係指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訂私人無償提供農業用地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之農村再生設施及土地使用編定前之合法房屋,於一定審認條件下得認定作農業使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刪除申請人可檢附戶籍謄本作為身分證明之佐證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 增訂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部  長 張盛和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記明受取條件,於申請移轉登記時,得免附該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

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之受取要件註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於共有人申請移轉登記時,免附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並由受取權人於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向法院領取該對價或補償。

房貸壽險要保人 將改為貸款人

2013-02-04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過去房貸壽險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貸款人對這張保單沒有更改、解約的權利,壽險公會認為,這是違反保險法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因此正研擬將房貸壽險的要保人改為貸款人,以符合法令精神。  一般有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在辦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投保一個「房貸壽險」,以保障銀行的債權,當貸款人身故或全殘時就由保險公司償還剩下的貸款餘額。  壽險業者指出,一般來說過去房貸壽險保單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而非貸款人,而「受益人」第一順位也是銀行,第二順位才是貸款人的家屬。  新法上路後,未來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將會是貸款人,因為貸款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應要有行使要保人應有的權利,像是解約、可變更受益人等權利。  但因房貸壽險的保費通常是跟房貸一起,由銀行一筆貸給貸款人,因此為了保障銀行的債權,新法依然規定要加註一個「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貸款人(要保人)要放棄處份權,也就是說貸款人不能自行將受益人第一順位改為家屬。  壽險業者分析,對貸款人來說,新法與舊法的差別在於過去如果提早還清貸款時,貸款人不能提前解約,但新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都是同一人,所以當房貸提早還完後可行使解約權利,拿回解約金。  市場人士進一步指出,如果房貸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為同一人,那麼與定期壽險似乎就沒什麼差異,因此未來該如何定義「房貸壽險」又是另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