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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件規定

財政部100.07.29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以買賣原因出售不動產,該不動產事後因買賣價金給付糾紛,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與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如前述,原所有權人原已辦竣買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與賣方,事後因買賣價金給付糾紛,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原因取回原不動產,其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時,有關其持有期間究應如何計算,恐生爭議。準此,財政部於100年8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有關上開行為持有期間之計算,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維護原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權益。

<蘋果日報>台南市房價行情20111114

企業售屋所得加重課稅 個人維持不變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部分的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