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5月 26, 2011的文章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本(100)年5月4日經 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配合該條例施行所訂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於昨(24)日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未來將加強對內講習及對外宣導,並落實執行,期能達成該條例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