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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23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改善,自住購屋需求持續穩定増加,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參據該部委託學者實證研究結論及蒐集相關資料分析,特銷稅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之效果。惟鑑於國內部分地區房價仍有上漲壓力,且房地合一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刻正研擬中,特銷稅條例之不動產部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為兼顧健全房屋市場、落實居住正義及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目標,乃採漸進式滾動檢討修正。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依本次修法增訂之銷售房地概括免稅規定核定個案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時,將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利民眾遵循。

內政部預估10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全國平均調升12.04%

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與103年相比,各直轄市、縣(市)均調升,以澎湖縣24.92%、金門縣17.91%、宜蘭縣16.57%、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15.17%、新竹市13.21%、屏東縣12.92%、桃園縣12.56%、臺南市12.49%調幅較大,其他直轄市部分調升幅度分別為:臺北市10.63%、臺中市11.06%。

明年元旦起 建商應主動揭露預售屋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掌握停車位大小、位置、型式種類等空間資訊,內政部於今(103)年4月28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並自明(1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的預售屋買賣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今建築型態多元,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如果相關資訊未公開揭露,例如有的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的停車空間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的不符,到底怎樣算出來的,讓消費者產生困擾,恐衍生交易糾紛。 因此,內政部規定,自明年1月1日以後,預售屋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買賣契約所載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的因素,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例如停車空間面積,包含車位面積、車道面積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的合計,而車位型式種類,也應列明是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讓消費者了解。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9089&type_code=02&search_d1=YYY-MM-DD&search_d2=YYY-MM-DD&pages=0  

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