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台南市農會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

重劃分配取得之土地長期持有期間認定標準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從土地稅法第33條自94年2月1日修正公布後,有關土地增值稅長期持有減徵起算認定時點一直頗多爭議,日昨有民眾提出疑問,究竟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長期持有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該處指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重劃分配土地既然視為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的起算時點,自然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但是如果取得所有權的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即應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 例如,老張有一筆重劃取得的土地,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地價年月為88年7月,登記原因為「土地重劃」。該筆土地在重劃之前,原本在民國35年就已登記取得,但在民國66年才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後在民國88年時參與重劃,如果現在94年要移轉,其長期持有期間的起算時點,應該是從66年算到94年共28年,適用減徵20%的規定,而不是從35年起算,更不是從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的原地價年月88年起算。而且,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還可以減徵40%,等於老張的這筆土地要移轉時,可以適用二種減徵規定,對老張極為有利

臺南市政府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

本府為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或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公告週知。

冤繳地價稅 北縣願退款道歉

聯合報昨天獨家披露稅捐機關因誤植增加林老先生住處土地面積,造成近卅年來溢繳十倍地價稅;在縣長周錫瑋要求下,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決定退還溢收的十四年稅款,並寫信向林老先生道歉。 台北縣稅捐處原本只同意依稅捐稽徵法退還九十一年及九十五年的五年溢收稅款,共計八十七萬兩千三百四十九元及其利息。該處昨晚發布新聞稿,同意增加退還林老先生溢繳八十二年至九十年的地價稅,共一百四十二萬元九千八百一十九元及其利息,加上原同意退還的五年稅款,共計兩百卅萬兩千一百六十八元。 至於六十八年至八十一年的十四年稅款,稅捐處表示,因林老先生的土地是在八十二年重測時誤植,因此以八十二年為基準點,退還之後的溢繳土地稅款。 林老先生親友指出,林老先生的房子於六十八年購買,稅捐處應該調出六十八年迄今的稅籍資料,從哪一年誤植資料開始錯誤課稅,就應退還從哪一年開始溢收的稅款。 周錫瑋昨天上午看到報導後,立即要求財政局長徐仁輝及稅捐處長黃毓彥說明。黃毓彥解釋已向財政部詢問,認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能退還五年溢收稅款;周錫瑋當場要求稅捐處必須勇於認錯。 周錫瑋強調,政府必須站在民眾立場將心比心,「民眾不小心漏繳部分稅款,政府不但可以追繳欠稅,還可罰款;政府犯錯卻不必負全責,這是什麼道理?政府怎麼可以這樣欺負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