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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劉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買方要求劉先生拆除後始願意購買,劉先生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年9月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內政部翻盤 雨遮、屋簷不納登記

內政部為顧及人民權利,已完成「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的研議,草案觸及敏感的屋簷、雨遮坪數是否登記。為避免建商披著「綠色建築」外衣、實際上卻灌虛坪,草案明定雨遮、屋簷及花台等,均不在「不動產登記」範圍內。 「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顯與行政院政策出現反差,且向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傾斜」,內政部官員解釋,內政部並不是要翻案行政院的政策,而是未來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屋簷、雨遮、花台就不應納入登記範圍。 據了解,內政部原有意推動房屋履約保證,刪除雨遮和屋簷登記,並在去年五月一日公告後正式上路,但由於全國建商公會向行政院陳情,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接見建商公會後,將雨遮和屋簷不測量登記的結論推翻,讓雨遮、屋簷可繼續登記、但不計價。吳揆動作也被消基會砲轟「向財團傾斜」。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現行民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是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研議制定「不動產登記法」,是將土地登記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更保障人民的權利。 新草案明定,一般建築物是以其外牆的外緣作為登記範圍,但突出於牆壁外緣的屋簷、雨遮、花台等,均不存登記範圍內;登記規費的核算,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和現行以申報地價為基礎也明顯不同。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定登記的標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限,工作物及違章建物都排除在外。 所謂工作物的範圍,如銅像、牌樓、紀念塔、水塔、T霸等,種類繁多,難以測量及登記;而違章建築物,又可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前者補請建照與使用執照成合法建物後,可成登記標的,後者則無法成為登記標的。

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如何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甲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向乙君交換其持有1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甲、乙2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承上述,如乙君係以持有超過2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與甲君交換該筆土地,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乙君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奢侈稅逃漏不到5,000元 免罰

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卻未申報或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者,也有免罰機會。財政部規定,凡是短漏報稅額不到5,000元,只須補稅免再加罰,但利用人頭炒作房產且短漏稅者,並不適用。 依據規定,納稅人短報、漏報或未申報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稅捐機關除須補徵稅款,還要再就短漏稅額加罰三倍以下罰鍰。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捐機關查核需要,並考量納稅人情節輕重,逃漏奢侈稅也應訂定減罰及免罰標準的必要。 日前,財政部已修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明令出售持有未逾二年不動產者的減罰原則,凡因短漏報奢侈稅,採分次加重處罰。 例如,短漏報不動產奢侈稅首次被查獲者,按漏稅額罰一倍稅款;第二次查獲者,罰鍰提高為漏稅額二倍。 財政部近日再接續完成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修正作業,針對小額逃漏奢侈稅的納稅人,給予完全免罰的機會。免罰門檻設在短漏報稅額不超過5,000元範圍。 依據財政部修正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即短漏報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其所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但財政部強調,若屬利用人頭買賣應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者,並不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免罰的規定。 除短漏報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者,產製或進口奢華貨物,以及提供奢華勞務的營業人,短漏報奢侈稅的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也可享有免罰。 另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申報進口時如已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也比照免罰。

今年5都稅負不變 最快102年加稅

縣市合併升格後,首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合併升格的縣市地價總額,仍可按合併前的各縣市公告地價分別計算。 因此,合併升格縣市的地主稅負不變,最快102年才會加稅。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在計算地價稅時,同一直轄縣市的土地地價總額必須合併計算,如果超過縣市政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就必須依累進稅率課稅,稅率從1.5%到5.5%不等。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3個合併升格的直轄市,當地地主若擁有不只一筆土地,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台中縣及台中市各一筆土地,分別計算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但合併為台中市後,2筆地價加總的金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無法按基本稅率1%課稅,必須自1.5%起跳。 官員舉例說,台中市99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84.4萬元,台中縣為109.6萬元,合併後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61萬元。在台中縣市各擁有一筆或數筆土地的民眾,合計地價超過161萬元的累進起點地價,就要適用較高稅率繳稅。 不過,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公告地價每3年發布一次,最近一次是在99年,下一次公告則是102年,為維護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權益,合併升格縣市在102年以前,地價總額可採合併前的分開計算的方式,不會增加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稅負。 官員也提醒納稅人,今年地價稅照例在11月1日開徵,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0.2%優惠稅率的地主,應在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能享受優惠稅率。

夫妻贈屋出售 免奢侈稅有解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 / 台北報導 / 2011-08-23 節稅不成反遭奢侈稅奇襲,財政部決定開放補救門。夫妻以「先贈後售」移轉不動產,享有一生一次超低土地增值稅率,受贈者出售時因持有期間未逾兩年,遭課奢侈稅,財政部同意,受贈者只要選擇回贈,改由贈與人出售,可併計贈與人贈與不動產前的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即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已經明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回贈的不動產,其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甲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此時,甲持有A屋的期間共計40年6個月,已超過二年期限,可免課徵奢侈稅。 但是若甲在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配偶,100年7月5日以配偶的名義出售A屋,此時配偶持有A屋不到二年,若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屋時,甲的配偶出售A屋時則須課奢侈稅。 土地稅法提供納稅人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低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坊間最常見到夫妻以相互贈與不動產方式,希望將每人一生一次超低增值稅優惠,擴大成為一戶一生二次(夫及妻各享有一次)低稅機會。例如以夫名義購入的不動產,若夫先前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日後只要將不動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低稅率的配偶(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課稅),即可再享有一次低稅率。 這招廣被採用的節稅手法,奢侈稅開徵後面臨限制。 為避免民眾做出錯誤租稅規劃,財政部同意,先贈後售不動產的夫妻,如夫先贈與不動產給妻,再由妻回贈給夫出售,計算奢侈稅課稅持有期間,可併計夫原先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避開奢侈稅課徵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