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聞>為中風父投鉅保 遺產稅跑不了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八十一歲的王姓老翁中風,五名子女想未來少交些遺產稅,花了二千多萬元為老父投保高額的投資型保險,五人為受益人;但法院認定這是脫法行為,保險給付全都得納入遺產中計稅,五人仍須繳稅近四百萬元。全案經判決確定。

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王姓老翁的五名子女替他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屬投資型的保險商品,以他們五人為受益人,保費達二千五百七十五萬元。

九十四年一月,王姓老翁去世,五名子女申報遺產總額二千九百多萬元,但南區國稅局將老翁價值二千四百多萬元的保單計入遺產,遺產總額增加為五千多萬元,經計算遺產淨額後,核定五人應繳納遺產稅三百八十七萬餘元。

五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他們認為,遺產稅法及保險法都沒有規定死亡前兩年購買的保險須併計遺產稅,他們為父親投保時,父親仍有意識能力,他們是依稅捐法規合法節稅。

但最高法院定讞判決認為,五名子女為高齡父親投保的原始動機,顯然是以投保鉅額保險達到老父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是利用避稅行為取得租稅利益,此避稅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脫法行為,不能免稅。

合議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目的在避免繼承人因家人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不對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

判決指出,王姓老翁九十二年初已有中風的語言和記憶障礙,九十三年四月後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逐漸變差;從他投保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的種類、金額來判斷,五名子女為他投保的動機,顯然是想以投保巨額保險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五人實際上受有經濟利益,是以脫法的方式規避遺產稅,與保險法的立法意旨不符,更不符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