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將在土城科學工業區旁結合安南區大型醫療機構,結合銀髮村安養理想,興建「土城醫療專區暨養生村」。衛生局表示,目前正進行都市計畫變更與整體建築規畫,希望在許添財市長任內完成相關計畫。 許添財曾經在南區提出示範銀髮村案子,卻受到灣裡喜樹地區民眾反對,他在去年底宣布放棄計畫,但是為了貫徹理想,很快由衛生局在安南區提出養生村規畫。 土城醫療專區暨養生村位於安明路四段與北汕尾大道之間,橫過1 等3號60米計畫道路,鹿耳門溪流過南邊,全部計畫區域廣達40公頃,未來將規畫醫療專區,包括大型醫療院所、護理之家、安寧病房等;並且有長生公園、集合住宅、透天住宅、生活機能中心、研發中心等區域。 許添財表示,目前這整個區域都是農業區,必須先進行都市計畫,最好條件是該區大多是市有地,不會有徵收阻力,未來設養生村可以提高土地經濟效用,而且不會鄰對近住戶產生衝擊。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
陳義榮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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