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將在土城科學工業區旁結合安南區大型醫療機構,結合銀髮村安養理想,興建「土城醫療專區暨養生村」。衛生局表示,目前正進行都市計畫變更與整體建築規畫,希望在許添財市長任內完成相關計畫。 許添財曾經在南區提出示範銀髮村案子,卻受到灣裡喜樹地區民眾反對,他在去年底宣布放棄計畫,但是為了貫徹理想,很快由衛生局在安南區提出養生村規畫。 土城醫療專區暨養生村位於安明路四段與北汕尾大道之間,橫過1 等3號60米計畫道路,鹿耳門溪流過南邊,全部計畫區域廣達40公頃,未來將規畫醫療專區,包括大型醫療院所、護理之家、安寧病房等;並且有長生公園、集合住宅、透天住宅、生活機能中心、研發中心等區域。 許添財表示,目前這整個區域都是農業區,必須先進行都市計畫,最好條件是該區大多是市有地,不會有徵收阻力,未來設養生村可以提高土地經濟效用,而且不會鄰對近住戶產生衝擊。
本條例施行後,財政部對於不動產交易共作成7則令函及1則公告,說明如下: 一、與本條例第3條持有期間計算有關者,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土地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二、與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自住房地有關者,包括: (一)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本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其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其他與排除課稅範圍有關者: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本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四、依本條例第5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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