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民衆最怕的就是賣舊房子,必須付出的大筆土地增值稅,雖然每個人一輩子享有一次,買賣自用住宅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現代人已經不像過去,二三十年才換一次房子,也因此財政部提案修法,除了現行的優惠,更進一步放寬到持有一間房屋的換屋者,只要房屋持有六年以上,還是能繼續享有10%土增稅率的優惠,不過適用面積,縮減一半,都市住宅45坪以內,非都市住宅105坪,也就是説,只要符合規定,每超過六年換一次房子,都能適用優惠稅率。不過有立委質疑,政府鼓勵換屋卻愈換愈小 而且不應該限制年限。財政部表示,修法用意在減輕民衆換屋時的租稅負擔,也希望藉此提振房地産景氣,如果修法通過,將可造福423萬擁有自用住宅的民衆。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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