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北市豪宅稅 明年7月起實施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即時報導】 2010.04.30 07:05 pm


台北市稅處長謝松芳今天宣布,明年7月1日起「豪宅稅」正式實施,即在民國101年5月開徵。

謝松芳表示,初步篩選出來的「豪宅住宅」共有370棟、共9,850戶,預計將為北市增加5億元稅收,若加上契稅、印花稅、遺贈稅等,總計若包括地方稅(5億元)及國稅(約3億元)增加8億元稅收。

市稅處並稱,高價住宅(一般稱「豪宅稅」),是依各項標準;例如:獨棟的建物、地段好(如學區好)、景觀好及戶戶有停車站等多項標準認定。

而豪宅房屋稅是依路段率計算課徵,市稅處說,例如:如果路段率是200;目前的房屋稅是1萬元,房屋稅將增加2倍,房屋稅將增加2萬元,總計房屋稅是3萬元。

【中央社台北30日電】

課徵「豪宅稅」有新進度!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謝松芳說,已選定 370棟、9850戶加價課徵房屋稅,明年7月實施,預估可增加新台幣 8億元稅收,但不會對外公布豪宅名單。

至於課徵時間,謝松芳表示,將在明年 7月 1日開始實施,101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才會增加稅額,每戶稅金最高增加 3.2倍。

謝松芳今天下午在財政部接受訪問時說,台北市長郝龍斌宣布對豪宅加價課徵房屋稅,到 4月30日為止已經篩選台北市高級住宅,一共有 370棟、9850戶。

不過,基於課稅資料的保密與納稅義務人安全考量,謝松芳說,不會對外公布 370棟高級住宅名單,未來只有接到稅單的民眾才知道所居住的是高級住宅。

謝松芳說,對於高級住宅課稅,是按照構造標準單價來加價,按照高級住宅座落地點的路段率加價。

例如,一棟位於大安區的高級住宅,所屬路段率是200%,未來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會加 200%(2倍),如果現在構造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 1萬元,未來會加 2萬元,也就是 3萬元;如果高級住宅原來繳的房屋稅是10萬元而言,未來必須繳納30萬元。

如果以台北市路段率是100%到320%,一旦加價課徵房屋稅,豪宅屋主稅金約增加 1到 3.2倍。

至於9850戶高級住宅,會增加政府多少稅收?謝松芳表示,稅收直接增加 3億元,如果因為房屋評定現值提高,印花稅與契稅增加等,地方稅增加稅收應在 5億元左右。

謝松芳表示,由於房屋評定現值提高涉及房屋交易所得提高與遺產贈與稅的提高,地方稅加上國稅,大概會增加 8億元。

至於是否有調降房屋稅地區,謝松芳說,大同區與萬華區因為商業沒落未來都會檢討,至於是否與豪宅稅一起處理,目前還在檢討階段。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當房東 沒賺頭 北市平均投報率僅2.3%

( 2010/03/22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房價直漲、租金卻下跌,因此壓縮投報率,專家提醒,現階段當包 租公,並非好時機。以整層住宅來看,目前平均投報率跌破2.5%、 僅有2.3%,創史上新低;尤其是南京東路捷運站旁,多半認為收租 效益應不錯,但投報率卻才1.74%,該站點所屬的文湖線,更是大台 北捷運周邊住宅中,投報率表現最差。 根據住商不動產的調查,北市住宅房價近1年上漲26.2%、達每坪 41.6萬元,但租金卻下跌6.2%、達每坪820元,因此大大壓縮投報率 ,現已跌破2.5%、僅有2.3%,可見若加上屋況管理、空租期等成本 ,包租公幾乎是無利可圖。 台灣租屋網業務經理李惠心指出,當包租公並非穩賺不賠,雖然出 租時間已較半年前縮短約1個月,但因空屋量仍多,租金始終未見好 轉,所以她提醒,短期內投資房市者,應審慎評估風險。 住商不動產台灣總部總經理陳錫琮表示,台北市是全國最有活力的 房地產投資市場,儘管如此,住宅的投報率卻因房價上漲而跌至2.3 %,再以目前租屋市場較高的空屋率來看,市場供給較多,可見租客 較占上風,因此買屋收租長期下來並非穩賺不賠,而打算短期炒作者 ,更要考量受政府嚴控影響、房市走入混沌期,轉售風險更大。 由中信房屋調查各捷運站的住宅租金投報率,也可發現投報率幾乎 在3%以下,尤以文湖線表現最差,南京東路捷運站的投報率僅1.74 %,敬陪末座。(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不動產交易部分,財政部陸續發布相關規定

本條例施行後,財政部對於不動產交易共作成7則令函及1則公告,說明如下: 一、與本條例第3條持有期間計算有關者,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土地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二、與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自住房地有關者,包括: (一)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本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其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其他與排除課稅範圍有關者: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本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四、依本條例第5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