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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Q2平均單價漲幅最大 台南市安南區

台北房市從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的突如其來,市場瞬間降溫、買氣直線下滑,嚴重縮水的資金讓原本人見人愛的房地產,變成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燙手山芋;全球經濟景氣從2009年起逐漸復甦,企業一片裁員聲暫告一段落,國內信心指數持續回復,股市上看1萬點的期許,致使非常多的民眾與企業對於2010年抱持樂觀的看法,連帶消費市場也開始熱絡。在大市場回春之時,房市自然跟著受影響,特別是首購族群隨著經濟面逐漸回暖,加上原本熱絡的投資客群,因股市基金的大量湧進之下,房地產交易市場在今年也逐漸熱絡。如今雖然景氣逐漸復甦,但是,仍須有較大的利多及激勵因素才能再度抓回消費者的信心,而並不是著力於特定市場的喊話。2010年Q2比較2009年Q2,漲幅最大的區域是高雄市新興區44.80%,排名第二的為台北市大同區36.45%,台北市中正區38.57%為第三,北市中正區再創歷史新高。
全省各行政區域平均單價以2 0 1 0 Q 2 對照2009Q2,一年來同期的漲幅排行榜最新出爐,漲幅最大的區域是高雄市新興區44.80%,排名第二的為台北市大同區36.45%,台北市中正區35.57%為第三,再來依次為台中市西屯區34.68%、台北縣新店市34.35%、高雄市楠梓區33.09%、台北市南港區30.98%、桃園縣中壢市28.77%、台北市松山區28.00%、台北市大安區27.31%;從這些區域排行中可看出近一年來都更題材炒作以及新成屋推案較多的區域,在房價的帶動效應似乎較明顯,而且幾乎都是在直轄市或即將升格的準直轄市內,積極表現出消費大眾對這些區域的信心;拿幾個平時在區域內題材較豐富的區域來看,高雄市新興區及楠梓區就有許多相似之處,區內積極重劃都是更新及老舊眷村社區改建,帶動區域周邊房價上升,而台中市西屯區則是因中部科學園區的設立,帶動周邊土地開發及公共建設,加上台中縣市即將合併、大台中捷運動工,對大台中房地產帶來利多,造就房價蠢蠢欲動而有上漲機會與空間;台北縣新店市緊鄰北市公教人員集中的文山區,以及新成屋不斷塑造高級水岸城市,因而能夠成為北市外移族群的首選購屋優勢;桃園縣中壢市藉由高鐵青埔站的設置,與桃園國際機場的連結, 成為通往國際的首要門戶,隨著市內公共建設不斷提升,人口持續穩定成長的有利層面,都是讓其區域內房價推升的主因;至於台北市的幾個區域就不再多贅述,因為整體大台北環境炒作氣氛濃厚帶動下,很難沒有不水漲船高的情況發生。
全台六大縣市各行政區域10Q2平均單價,漲幅排
行榜最新出爐漲幅最大的區域是台南市安南區2 9 . 0 0%,排名第二的為台中市西區1 4 . 2 9%, 台北市南港區11 . 9 2%排名第三, 其次依序為高雄市苓雅區1 0 . 2 6%、台中市北屯區9 . 0 6%、台北縣中和市8 . 9 8%、台北縣新莊市8 . 9 0%、台南市北區8 . 2 1%、台中市西屯區7 . 9 7%、台北縣汐止市6.63%;從這些漲幅排名較高的區域中,發現原本房價較低及有縣市合併升格議題的行政區,似乎都有補漲現象出現,而且區域大部分集中在中南部縣市行政區;漲幅最大的是台南市安南區,以往談論全台房價時,台南市較不具話題性,通常評論熱門區域也都是在文化中心或是美術館周邊;台中市西區因為有優質環境的國美館及經國綠園道支撐,而且經國綠園道是台中市生活環境最好的綠園道,也是台中市最早出現每坪30萬元豪宅的區域, 近年來由於七期重劃區興起,最近更成為中部科學園區電子新貴,選擇購屋的地點之一;其次談到台北市南港區的發展,可用『水漲船高』這句話形容其房價,現今南港區高單價產品主要是預售新成屋,分布在南港重陽重劃區、南港家樂福(高鐵南港車站附近及南港經貿特區一帶)。因為政府政策利多及建商搶地,預售推案價皆比去年要高,推估第三季應是持平或緩升態勢。其他行政區漲幅分析,請參閱各縣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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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有土地標售

臺南市南區公英段1106-1地號、東區竹篙厝段2099-3地號及臺南縣永康市永華段1390、1399、1406地號、關廟鄉民生段853、570地號、六甲鄉民族段322、323地號、仁德鄉長興段559、562、563地號等12筆縣有土地 公告事項: 一、如標售標的清冊。 二、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信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7年1月21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局、政風室及服務中心索取。 三、投標方法及日期: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以前郵遞寄達新營郵局第22號信箱。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府第1會議室公開開標。 五、標售土地有關地籍資料,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六、本標的物按現狀標售,本府除負本標的物之法律上權利瑕疵責任外,如有事實上之瑕疵者,本府不負責任。 七、對本標土地有權利主張者,應於公告後5日內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並書明理由送本府辦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