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住宅補貼 7月初受理申請

〔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推動的「住宅補貼」方案將於7月初受理申請,其中220萬元的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合併500萬元的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貸款,最高可申貸720萬元,償還年限可延長至30年。


不過,4月甫截止申請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受奢侈稅影響,申貸狀況大不如前,僅是去年的7成,因此,此波釋出優惠房貸申請狀況可視為後續房市是否回穩。


營建署國宅組科長林美桂表示,該方案租金補貼提供每戶每月最高補貼租金3600元,補貼期間為1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提供220萬元額度優惠貸款利息補貼,償還年限最長30年,其中政府利息補貼年限最長20年,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提供80萬元額度優惠貸款利息補貼,償還年限最長15年,可搭配財政部的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貸款。


其中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弱勢戶購屋利率約0.762%,一般戶則是1.337%,至於財政部主辦的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貸款,貸款利率則為1.64-1.94%。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7月受理申請的220萬元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若一般條件戶利率為1.337%計算,與台灣銀行一段式房貸利率1.997%相比,20年可省下約16萬元的利息支出。


若民眾合併申請最高額度720萬元,以自備款2成推算,可購買總價900萬元的房子,此價格想在北市市中心購屋並不容易,若是往新北市購屋則彈性許多。


根據信義房屋統計,奢侈稅議題發酵之前,去年11月至2月,換屋與首購比例大致是五五波,不過奢侈稅議題發酵過後,換屋與首購比例變成4比6,顯然奢侈稅對於換屋客層也產生一定的影響。


至於後奢侈稅時代,政府也提出優惠貸款方案供符合條件民眾申請,對於首購族來說不失為一利多,因此年底前首購需求應該會維持穩定。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豪宅稅喊卡 無殼蝸牛:喊假的

為了打壓高房價,財政部打算修改「自用住宅稅率」,就是開徵「豪宅稅」,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房屋稅屬於地方政府,中央不該過度干預,這讓前兩天才喊出要再度走上街頭的無殼蝸牛團體不滿,認為政府根本不敢得罪財團,打壓房價是喊口號而已。 豪宅稅到底可不可行,前一天行政院長吳敦義接受媒體採訪是這樣說的,說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中央不能干預,等於是把打壓房價的責任拋回給地方政府。 這話聽在20年後又要走上街頭的無殼蝸牛聯盟耳中,非常不是滋味,前兩天才上街抗議,沒想到政府給的回應卻是要取消豪宅稅,別說他們不能接受,連一般民眾對政府也很有意見。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新版「自用住宅稅率」,是要依依房屋現值分五級,最高課1.8%,估計全台灣30萬戶豪宅受影響,現在吳揆一句政府不必要干預太多,豪宅稅要喊卡,難怪讓民眾不相信政府在抑制房價上是有誠意的

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