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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涉及規費收取疑義案

100年1月24日農企字第100103700號
一、依據貴轄苗栗市公所100年1月13日苗建字第1000000946號函(副本諒達)辮理。
二、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為證明農地所有權人個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以供持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色徵遺產稅、贈與稅,故該證明書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擬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單筆土地或持分權利範圍,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第4款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一筆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係指於同一申請書上,除單獨所有之農業用地外,如共有農地之各共有人均擬申請,則應將各共有人持分權利範圍分別列筆,並依該規定計算規費。本會99年8月25日農企字第0990157075號函釋(影本如附)規定,係就前開立法意旨詳敘說明,並非僅為個案。
四、綜上,共有農業用地如僅其中1人擬就其持分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則依收費標準應收500元之規費應無疑義;惟倘其他共有人均擬就其持分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且共用同一申請書,則該申請書及證明書應「逐筆」列出各該共有人姓名及其權利範圍,以利其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準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書或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擬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持分權利範圍土地分筆填列,並依所填之筆數收取規費,而非將全體共有人全列於一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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