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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售屋所得加重課稅 個人維持不變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部分的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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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台南縣有土地標售

臺南市南區公英段1106-1地號、東區竹篙厝段2099-3地號及臺南縣永康市永華段1390、1399、1406地號、關廟鄉民生段853、570地號、六甲鄉民族段322、323地號、仁德鄉長興段559、562、563地號等12筆縣有土地 公告事項: 一、如標售標的清冊。 二、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信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7年1月21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局、政風室及服務中心索取。 三、投標方法及日期: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以前郵遞寄達新營郵局第22號信箱。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府第1會議室公開開標。 五、標售土地有關地籍資料,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六、本標的物按現狀標售,本府除負本標的物之法律上權利瑕疵責任外,如有事實上之瑕疵者,本府不負責任。 七、對本標土地有權利主張者,應於公告後5日內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並書明理由送本府辦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