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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售屋所得加重課稅 個人維持不變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部分的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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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不動產交易部分,財政部陸續發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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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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