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本所買賣簽約過戶累計金額統計

 
104年05月
32,173,351
103年05月
131,844,317
104年04月
82,395,000
103年04月
328,348,138
104年03月
86,989,168
103年03月
75,855,800
104年02月
4,881,000
103年02月
27,500,000
104年01月
67,110,638
103年12月
219,908,732
103年11月
182,255,180
103年10月
38,330,255
103年09月
13,469,962
103年08月
67,487,650
103年07月
307,878,443
103年06月
57,426,015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不動產交易部分,財政部陸續發布相關規定

本條例施行後,財政部對於不動產交易共作成7則令函及1則公告,說明如下: 一、與本條例第3條持有期間計算有關者,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土地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二、與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自住房地有關者,包括: (一)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本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其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其他與排除課稅範圍有關者: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本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四、依本條例第5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當房東 沒賺頭 北市平均投報率僅2.3%

( 2010/03/22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房價直漲、租金卻下跌,因此壓縮投報率,專家提醒,現階段當包 租公,並非好時機。以整層住宅來看,目前平均投報率跌破2.5%、 僅有2.3%,創史上新低;尤其是南京東路捷運站旁,多半認為收租 效益應不錯,但投報率卻才1.74%,該站點所屬的文湖線,更是大台 北捷運周邊住宅中,投報率表現最差。 根據住商不動產的調查,北市住宅房價近1年上漲26.2%、達每坪 41.6萬元,但租金卻下跌6.2%、達每坪820元,因此大大壓縮投報率 ,現已跌破2.5%、僅有2.3%,可見若加上屋況管理、空租期等成本 ,包租公幾乎是無利可圖。 台灣租屋網業務經理李惠心指出,當包租公並非穩賺不賠,雖然出 租時間已較半年前縮短約1個月,但因空屋量仍多,租金始終未見好 轉,所以她提醒,短期內投資房市者,應審慎評估風險。 住商不動產台灣總部總經理陳錫琮表示,台北市是全國最有活力的 房地產投資市場,儘管如此,住宅的投報率卻因房價上漲而跌至2.3 %,再以目前租屋市場較高的空屋率來看,市場供給較多,可見租客 較占上風,因此買屋收租長期下來並非穩賺不賠,而打算短期炒作者 ,更要考量受政府嚴控影響、房市走入混沌期,轉售風險更大。 由中信房屋調查各捷運站的住宅租金投報率,也可發現投報率幾乎 在3%以下,尤以文湖線表現最差,南京東路捷運站的投報率僅1.74 %,敬陪末座。(

訂定「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原則」

一、 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依本原則辦理。 二、 申請人申購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提出地方政府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文件。 三、與私有土地交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國有非公用土地被私有土地完全包圍。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兩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 (三) 國有非公用土地一側(含)以上為私有土地、一側(含)以上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為公共通行之道路或為公共排水之水溝。 四、 無法單獨利用,指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臨接道路。 (二) 臨接道路: 1、 未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或深度。 2、 已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而經申請人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符合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讓售: (一) 保留公用需要。 (二) 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 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毗鄰之土地非全部屬申購人所有者,除會同申購外,應取具其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承購該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同意書。但其他鄰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該同意書: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 現作道路、水溝使用。 (三) 已建築使用且領有使用執照。 (四) 該土地係原由同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割承購取得。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組織之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經發函限期表示是否有申購意願,經回復無申購意願,或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申購。 (六) 依事實狀況判斷無法與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