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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實施新費率 住宅火災保險費率均有調降 降幅最高35%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27日表示,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彙報資料顯示,各產險公司住宅火災保險總保險費均有調降,只是各產險公司自去(2012)年底至今年初實施新費率,調降比率約在8%至35%。 金管會說明,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責成產險業應依自身理賠經驗及經營成本釐定住宅火災保險商品費率,並需在每年辦理費率檢討,且將檢討結果報送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金管會說,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彙報資料顯示,各產險公司住宅火災保險總保險費均有調降,只是各產險公司考量配合銷售通路及行政作業,陸續自去年底至今年初實施新費率,調降比率約介於8%至35%。 金管會也呼籲,民眾可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在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前可先洽保險公司瞭解該商品的保障內容、相關規範及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長安99期市地重劃使用分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65歲以上以房養老 後天起試辦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以房養老政策3月1日試辦,試辦期間到民國106年年底,今年5月到7月受理申請,試辦對象最多100人。內政部採終身給付制,將性別、年齡、房價等因素納入考量,70歲婦女,所持不動產估價現值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因應通貨膨脹,每月給付金額將以逐年1%額度遞增。 內政部長李鴻源舉行記者會宣布以房養老3月1日試辦,試辦對象資格,為各縣市年滿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單獨持有不動產,且不動產價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李鴻源說,以房養老所需經費6400萬元,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試辦期間委託土地銀行經辦貸款事項。 內政部說,根據各縣市中低收入戶不動產公告現值審查上限,台北市是776萬元,新北市是525萬元,其他地區都低於500萬元。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目前戶籍資料顯示的單身獨居老人,總共有11萬戶,但不清楚房產等其他情況。 內政部指出,在資格審查時,不動產價值是以公告現值為基準,但在每月給付時,將改以不動產的估價現值,不動產公告現值是估價現值的0.7倍。根據各項條件試算,李鴻源說,70歲女性,不動產估價現值為500萬元,每月可領取1萬5000元,7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1100元,900萬元可領取每月2萬7200元。 除了不動產價值,性別也納入計算,李鴻源指出,由於女性平均餘命較男性長,在年齡相同及不動產價值相同的情況下,男性給付金額較女性為高,同是70歲老人,不動產估價現值都是1000萬元,男性可領取每月3萬4800元,女性可領取每月3萬300元。 李鴻源說,為了讓老人充分了解政策內涵,內政部將在3、4 月舉辦分區說明會,近期公告正式受理時間及申請方式,5月到7月受理申請,申請的作業先由各縣市政府初審,再轉送內政部審查。符合資格老人再辦理不動產估價,到土地銀行辦理貸款相關程序,完成貸款程序的次月5日,政府就會撥付第一個月的給付金額。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本報訊):林先生詢問,他的母親預期即將不久於人世,現存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各1,000萬元,又其父名下均無財產,其母想趁其尚有意識時將名下存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因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且所存不動產1,000萬元未達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亦為免稅,問是否可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明定 ;故該筆贈與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亦不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建議林先生有關其母財產尚無需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再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 貼心小提醒: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時,繼承人應於領取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逾期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0號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