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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單親母親誤買凶宅 金管會協助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3.11.22 09:33 pm 金管會表示,有關單親媽媽誤買凶宅,金管會主動聯繫拍賣銀行大眾銀行,大眾銀行也承諾將補足保證金,約新台幣30萬元。 媒體報導,打零工撫育子女的單親媽媽莊明玉相中位在善化的一間法拍的舊透天厝,她以270萬元標下,法院要求她先繳45萬元,直到有行員告知「這是凶宅不會有銀行貸給妳」,她才知道屋主母子半年前燒炭自殺。 媒體報導,法院要求她補足下一拍的差額,沒想到法院在下一拍時註記「凶宅」,房屋得標價金大降,以231萬元賣出,差額39萬元要她承擔,因此只領回6萬元,存了8年的積蓄都沒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主動出擊聯繫拍賣房屋的大眾銀行,由於拍賣該房屋的大眾銀行沒有註記為凶宅,大眾銀行已經願意補足差額。 金管會說,會關注大眾銀行後續處理情形,並且督促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協助。

財政部打房縮手 奢侈稅「微調」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年經濟成長率「保2」不易,財政部擔心重稅重創內需,定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修法轉向「微調」,二年閉鎖期與稅率維持不變,但非都市土地涉及短期炒作者,不再享有免稅,將比照都市土地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奢侈稅從「大修」到「微調」的政策轉向,財政部已先行向行政院報告。據指出,行政院並不反對微調的修正原則。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3)日在立法院指出,礙於國、內外經濟情勢嚴峻,奢侈稅確定只會「微調」。財政部認為,出口表現不如預期,各項經濟數據並不樂觀,目前修正奢侈稅確實面臨極大壓力,「大修時機已經過去了」。 張盛和說,明年的經濟情勢雖然會比今年好,但仍看不到強大的經濟動能支撐,為免再對經濟造成損害,奢侈稅確定不會大幅更動,僅調整較具急迫性的部分。 財政部將在11月底提出奢侈稅修正草案,預定年底可送至立法院審查。官員估計,即使加速完成修法程序,新版奢侈稅最快施行時間也會落在明年。 依據財政部目前的修法方向,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出售年限,維持二年不變,稅率亦不調整,同時放寬豁免條款,將無炒房意圖者遭課徵奢侈稅的機率降至最低;但為進一步杜絕炒作,修法草案確定要將非都市土地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 由於工業區也屬於非都市土地,修法後可望抑制工業區土地炒作歪風,企業設廠付出的土地成本也可因此穩定。 財政部表示,8月委託學者提出的奢侈稅改革報告,肯定奢侈稅已對房市炒作現象產生遏制作用,達到量縮價穩的目的。 不過,外界建議,奢侈稅再修正,幅度大小應該視國內外經濟情勢演變,與國內房市動態而定。 財政部經評估後認為,小幅修正比較能夠符合現況所需。 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將儘快完成奢侈稅修正草案,鑑於國際不確定因素仍多,國內經濟動能亦有待提升,現行作法既已具成效,奢侈稅應微調並採相關配套後繼續實施較為妥適。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102.8.30實施)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共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茲為落實簡政便民,提供民眾多管道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方式,及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逐步降低使用戶籍謄本辦理相關登記作業,並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十三條、新增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執行處因法務部組織改造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修正登記義務人為旅外僑民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三、增訂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四、增訂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得免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五、增訂建物登記申請人、委託繪製人及繪製人應於登記申請書及建物標示圖記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 六、修正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七、修正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登記名義人死亡時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八、配合家事事件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增列暫時處分及清算登記等限制登記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 九、修正登記機關於土地有限制登記後,例外得為新登記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 十、修正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台南地院 有望納台南美術館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南20日電)台南市府規劃「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希望將原台南地方法院規劃其中,在文化部長龍應台的牽線下,這棟古蹟有望被納入。 龍應台今天到台南訪視,其中參訪已有80多年歷史的「林百貨」,這棟5層樓黃褐色典雅建築,曾是南台灣首屈一指的百貨公司,每到過年時都會從窗台邊撒下大量糖果,老房子蘊藏著台南人的共同記憶。 光復後由公家機關接手,林百貨風光不再,到了1986年更是整個閒置,乏人問津。不過在2006年起台南市政府針對建築進行古蹟保存活化,共花了新台幣8000萬元整修(文化部補助4000萬元),在今年1月底完工,未來預計打造成文創百貨公司。 林百貨頂樓也留有二次大戰期間曾遭盟軍轟炸的毀損殘跡,地面則有疑似架設機關槍的不明構造物,龍應台也指示文資局邀請軍事史專家前來鑑定,還原這棟建築有關的珍貴記憶。 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到現場,他感謝龍應台為台南市政府親筆寫一封信給司法院長賴浩敏,希望可將原台南地方法院的建築交給台南市政府規劃進「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賴清德也期望司法院能在龍應台的建議下,與台南市府合作。 龍應台在視察結束後也與賴浩敏通話,賴浩敏認為,古蹟不應有門戶之見,如果台南市政府希望把原台南地方法院作為「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的使用,他不反對,但司法院需要有台南的辦公空間,假若台南市政府可以協助找尋辦公空間,賴浩敏非常樂意把這個空間讓出來,讓台南市做整體規劃。 「台南市美術館新建計畫」範圍包括有原台南警察署、公11停車場,在公11對面就是原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市期望原台南地方法院能做為美術博物館,串聯成美術館文化園區,並與林百貨相輝映。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