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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超徵 原來計入地下停車位

【聯合報╱記者蔡宗明、賈寶楠、吳政修/連線市報導】
財政部十二年前,即對公寓大樓地下室住戶的自用車位通令免徵房屋稅;但近半年來台南市不少大樓住戶發現被徵稅至今,紛紛向稅務局討回稅款,至少有數萬戶需退稅。

其他各縣市都宣稱未對大樓地下室的自用停車位課稅,除非出租營業才收稅。稅務官員說,民眾可檢視稅單「課稅面積」,如超過房屋所有權狀登載的「使用面積」,可向稅務單位查詢。

台南市陳姓市民八十四年間住進安平區大樓,去年他發現房屋稅,比晚他兩年搬到對面、同樣卅五坪房子的弟弟,多了將近一千元。

台南市議員馬崇喜去年底接獲陳先生反映後,向稅務局長李秀雄反映,發現全市很多住戶的自用地下停車位被課房屋稅,稅務局同意依財政部規定,退還五年溢收稅款,每戶退稅從二千元至七千元不等。

李秀雄表示,因稅務單位認為許多住戶將停車位轉租,或營業單位擅自將停車場改建為營業場所,才對大樓地下停車位課徵房屋稅。

他說,免徵地下停車場稅,應由納稅人主動申請,稅務局不清楚誰符合免徵條件,十一年來也透過網路及請媒體宣導,可能效果不彰,形成溢收房屋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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