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與103年相比,各直轄市、縣(市)均調升,以澎湖縣24.92%、金門縣17.91%、宜蘭縣16.57%、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15.17%、新竹市13.21%、屏東縣12.92%、桃園縣12.56%、臺南市12.49%調幅較大,其他直轄市部分調升幅度分別為:臺北市10.63%、臺中市11.06%。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陳義榮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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