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明年元旦起 建商應主動揭露預售屋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掌握停車位大小、位置、型式種類等空間資訊,內政部於今(103)年4月28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並自明(1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的預售屋買賣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今建築型態多元,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如果相關資訊未公開揭露,例如有的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的停車空間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的不符,到底怎樣算出來的,讓消費者產生困擾,恐衍生交易糾紛。

因此,內政部規定,自明年1月1日以後,預售屋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買賣契約所載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的因素,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例如停車空間面積,包含車位面積、車道面積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的合計,而車位型式種類,也應列明是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讓消費者了解。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