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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以買賣原因出售不動產,該不動產事後因買賣價金給付糾紛,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與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如前述,原所有權人原已辦竣買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與賣方,事後因買賣價金給付糾紛,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原因取回原不動產,其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時,有關其持有期間究應如何計算,恐生爭議。準此,財政部於100年8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有關上開行為持有期間之計算,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維護原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權益。

<蘋果日報>台南市房價行情20111114

企業售屋所得加重課稅 個人維持不變

避免售屋利得遭免稅土地所得稀釋,財政部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房屋評定現值須增計5%營業稅。此舉將抬高不動產出售利得中,應課稅的房屋所得比重。 財政部已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調整後房屋評定現值按含稅價計算原則,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稅捐機關調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不動產因非營業稅的課徵範,因此個人部分的房地比計算公式仍維持不變,其房屋評定現值不必加計5%營業稅,售屋所得不會改變。

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劉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買方要求劉先生拆除後始願意購買,劉先生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年9月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內政部翻盤 雨遮、屋簷不納登記

內政部為顧及人民權利,已完成「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的研議,草案觸及敏感的屋簷、雨遮坪數是否登記。為避免建商披著「綠色建築」外衣、實際上卻灌虛坪,草案明定雨遮、屋簷及花台等,均不在「不動產登記」範圍內。 「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顯與行政院政策出現反差,且向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傾斜」,內政部官員解釋,內政部並不是要翻案行政院的政策,而是未來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屋簷、雨遮、花台就不應納入登記範圍。 據了解,內政部原有意推動房屋履約保證,刪除雨遮和屋簷登記,並在去年五月一日公告後正式上路,但由於全國建商公會向行政院陳情,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接見建商公會後,將雨遮和屋簷不測量登記的結論推翻,讓雨遮、屋簷可繼續登記、但不計價。吳揆動作也被消基會砲轟「向財團傾斜」。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現行民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是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研議制定「不動產登記法」,是將土地登記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更保障人民的權利。 新草案明定,一般建築物是以其外牆的外緣作為登記範圍,但突出於牆壁外緣的屋簷、雨遮、花台等,均不存登記範圍內;登記規費的核算,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和現行以申報地價為基礎也明顯不同。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定登記的標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限,工作物及違章建物都排除在外。 所謂工作物的範圍,如銅像、牌樓、紀念塔、水塔、T霸等,種類繁多,難以測量及登記;而違章建築物,又可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前者補請建照與使用執照成合法建物後,可成登記標的,後者則無法成為登記標的。

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如何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甲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向乙君交換其持有1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甲、乙2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承上述,如乙君係以持有超過2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與甲君交換該筆土地,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乙君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