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地價總指數較上期上漲3.10%,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較上期分別上漲3.35%、2.39%及2.52%。本市因崑大路、大灣交流道、台江大道等交通建設路網日趨完善,又永康砲校遷移後將闢建創意設計園區、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完成、本市第1個低碳示範社區-九份子公辦重劃區即將完成、物流及轉運專區、中國城及運河星鑽、鹽行國中區段徵收等開發議題發酵,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海佃路1段、和緯路、文元國小、花園夜市與文賢路周邊商業行為熱絡,加上位於東區之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案,吸引建商持續購地推案,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工業區因台江大道開通後,與臺17、19線、國道8號串聯成便捷交通路網,吸引廠商於和順工業區及臺南科技工業區購地建廠;又永康科工區規劃完善,交通便捷,吸引廠商進駐設廠,帶動工業區價格上漲。
本期地價指數計有安南區等27個行政區上漲、麻豆區等6個行政區下跌。茲將本期地價變動較大地區分析說明如下:
(一)安南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8.81%。本區區內有臺灣歷史博物館、台江國家公園、安南醫院等重大公共建設,且因鄰近本市北區,被喻為「新北區」,區內貫穿東西向之台江大道亦分段完成,即將全線竣工,交通路網及生活機能日趨完善,公園、學校、博物館周邊及重劃完竣區域內之建案,交易相對熱絡,目前完成之安西、安通、十字等重劃區,因地理位置相對優越,建商亦持續推案,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商業區因海佃路1段鄰近北區,商業活動已屬熱絡,又因鄰近即將完成的本市第1個低碳示範社區-九份子公辦重劃區,受到各界關注,帶動地價上漲。工業區因台江大道開通後,與臺19線、國道8號串聯成便捷交通路網,吸引廠商於和順工業區及臺南科技工業區購地建廠,帶動地價上漲。
(二)新市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21%。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因區段徵收完成後建築用地增加,加上市區大型新建案陸續推出,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消費人潮增加,使原本屬傳統市場住商店舖之商業區有較活絡的商業行為,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
(三)安定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17%。本區緊鄰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與鄰近安南區、善化區及新市區相較,地價相對較低,使本區土地漸受建商青睞,推案量增,而且區內有國道1號、8號之便利交通網,使臺南科學園區就業員工於本區購屋意願增加,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商業活動仍屬傳統型商業行為,且集中於慈安宮及港口傳統市場附近,商業區地價無明顯波動。
(四)西港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4.09%。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及新吉工業區,聯外交通便利,且因地價行情普遍低於曾文溪南岸之安定區及安南區,建商持續於南西港及學校周邊購地推案,交易熱絡,帶動地價上漲。
(五)善化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3.90%。本區鄰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及公共設施完善,又有整體土地開發區及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之情形,新建案持續推出,使新成屋交易熱絡,帶動住宅區地價上漲。本區由於移入人口增加,對零售市場的需求提升,帶動商業區地價上漲。
(六)永康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上漲3.49%。本區因砲校遷移後將闢建創意設計園區,且崑山科技大學附近新開闢30米崑大路,大灣交流道又將於104年中完工,加上緊鄰之臺南市東區大型購物中心開發案,吸引建商持續購地推案;又永康科技工業區規劃完善,交通便捷,吸引廠商進駐設廠;再加上區內鹽行國中區段徵收區及市地重劃物流及轉運專區開發等因素,帶動鄰近地區地價上漲。
(七)麻豆區
本期地價指數較上期下跌2.33%。住宅區因無新建案推出,成交案件多以中古屋為主,交易情形較為冷淡,致地價呈現下跌。
商業區因商業活動熱絡,商家密集,商業機能佳,地價仍呈上揚趨勢。工業區因無大型廠商進駐,只有少數零星案件買賣,地價下跌。
本條例施行後,財政部對於不動產交易共作成7則令函及1則公告,說明如下: 一、與本條例第3條持有期間計算有關者,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土地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二、與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自住房地有關者,包括: (一)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本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其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其他與排除課稅範圍有關者: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本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四、依本條例第5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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